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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 签完房屋预售合同后,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变更设计规划,怎么办?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3
摘要:2013年6月,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开发商在北京市亚运村附近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在预售合同中,附有该房屋的户型图形及各个房间的位置。但是快到房屋交付时,开发商未经李某同意,对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将房屋的
2013年6月,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开发商在北京市亚运村附近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在预售合同中,附有该房屋的户型图形及各个房间的位置。但是快到房屋交付时,开发商未经李某同意,对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将房屋的卫生间和一房间的位置互换,并把该房屋的卫生间扩大了,这就使与卫生间紧邻的卧室面积相应变小,等到了交房时,李某觉得更改后的房屋结构与当初的样板房有出入,且改动的地方也不十分理想。于是,李某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的要求,开发商不同意。后来,李某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房屋买卖纠纷诉讼。 本案争议十分明显,就是李某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预售商品房合同》后有无权利要求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对房屋的机构进行改动,应事先通知买受人,再经买受人同意后在对其进行修改,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此类案件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对于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先是擅自变更了原设计,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原告白某有权退房显然是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关于此类纠纷争议的处理方法及依据,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更多法律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3967885网址:www.bjdeliang.com 010-59492111邮箱:[email protected]邮编: 100055地址:北京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4号楼517-519室微信公众平台:bjdlls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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