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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系列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2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
刑法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一、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指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化妆品 所谓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不符合卫生标准 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生产或者销售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化妆品卫生标分为:一般要求。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 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 产品安全。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 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配方要求。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 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 体健康产生危害。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值。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限值参见卫生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略)有害物质限值要求。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限值。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限值参见卫生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略)包装材料要求。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 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标签要求。凡化妆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应按相应要求标注。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原料要求。化妆品原料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 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化妆品原料质量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与生产工艺和检测技术所达到 的水平相适应。原料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化妆品原料名称、登记号(CAS 号和/或 EINECS 号、INCI 名称、拉丁学名等)、使用目的、适用范围、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 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化妆品原料的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均不得对化妆品原料造成污染。 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原料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 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化妆品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化妆品原料应能通过标签追溯到原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标准中文名 称、INCI 名称、CAS 号和/或 EINECS 号)、生产商名称、纯度或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妆品原料,其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动植物来源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使用部位等信息。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或提取物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质量规格,不得使用 未在原产国获准使用的此类原料。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造成严重后果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应当认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48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需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二是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者无罪,不能以本罪论处。比如顾客使用的化妆品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没有证据证明化妆品销售方生产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也没有证据证明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不能构成本罪。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种犯罪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生产、销售了伪劣产品,都侵害了国家对产品的监督管理秩序。但前者特指化妆品犯罪,而后者则指一般的产品犯罪。前者强调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而后者则强调的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此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前者需造成严重后果,而后者则需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连两种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4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见本节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三)造成严重后果部分 六、典型案例 内蒙古呼和浩特朱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1] 被告人朱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包装盒,通过广州兴发化妆品批发市场王某灌装“茱莉娜”系列化妆品,将价值56750元的产品销售到呼和浩特市郭某某、李某某的加盟店,致一人“汞中毒,膜性肾病”。 2016年3月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1] 郝少英:《非法灌装化妆品致消费者汞中毒商家被判刑》,载2016年3月14日《北方新报》。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