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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感情不和,大陆妹诉与台湾男离婚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2
摘要:女青年石青青,与台湾人士陈家业认识后,便远嫁台湾,由于老夫少妻年龄相差达23岁,加上感情不和,石青青起诉与台湾的丈夫离婚。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石青青与陈家业离婚。 2004年至2005年期间,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山村的石青
女青年石青青,与台湾人士陈家业认识后,便远嫁台湾,由于老夫少妻年龄相差达23岁,加上感情不和,石青青起诉与台湾的丈夫离婚。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石青青与陈家业离婚。 2004年至2005年期间,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山村的石青青(1984年4月30日出生)经人介绍与陈家业(住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1961年12月12日出生)相识。2006年9月7日,两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后石青青随陈家业去台湾生活。由于陈家业没有工作,还带着一个女儿等各种原因加上石青青与陈家业年龄相差悬殊,2007年9月下旬,石青青就返回大陆,后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准予石青青与陈家业离婚。 法院立案受理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陈家业送达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陈家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石青青请求与陈家业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陈家业未作答辩,视为其放弃行使抗辩权,但不影响法院判决。 法院遂依法判决:准予石青青与陈家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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