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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就“调包二维码案”发表观点(定诈骗罪)_李勇(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悄悄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8
摘要:例 18 :丙家具公司厨具部门的从业人员甲,伪装成家具公司的会计,向购买家具的乙收取了家具款后据为己有。德国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且认为是三角诈骗,即顾客乙是受骗人和处分行为人,家具公司是被害人

18:丙家具公司厨具部门的从业人员甲,伪装成家具公司的会计,向购买家具的乙收取了家具款后据为己有。德国法院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且认为是三角诈骗,即顾客乙是受骗人和处分行为人,家具公司是被害人。[61]这或许是根据阵营说得出的结论。但如前所述,阵营说存在缺陷。倘若采取权限说,则难以认为顾客乙具有处分丙家具公司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按照本文的观点,乙虽然是受骗人和处分行为人,但其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没有处分家具公司的财产;甲得到的财产与乙处分的财产具有同一性;根据权利外观的法理,家具公司不可能要求乙重新支付家具款,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甲的行为依然是三角诈骗。

19A公司一直向B公司供货,双方认可和实际采取的通常做法是,由A公司司机丁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后,B公司的负责人乙将货款(现金)交给丁,丁再将货款交给A公司负责人丙。丁因截留货款被丙开除,随后甲被丙聘为公司司机,丙让甲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但叮嘱甲不要代收货款。丁原本也不让乙将货款交给甲,但忘了给乙打电话。甲将货物运送至B公司后便向乙谎称,丁让其代收货款。乙按照以往双方认可的交易习惯,将8万元货款交给了甲,甲据为己有并潜逃。在本案中,甲对乙实施了欺骗行为,乙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而且是按以往的交易习惯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分财产的目的旨在清偿自己的债务;甲得到的财产与乙处分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但是,被害人A公司(或者丙)没有收到货款,遭受了财产损失,而且没有权利要求乙再次支付货款。概言之,乙因为受骗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使A公司(或丙)遭受了财产损失,所以,甲的行为成立三角诈骗。

本文提出新类型的三角诈骗只是一种尝试。有无这种必要以及妥当与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许本文走了一条弯路,亦即,对二维码案完全可能直接归入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承认顾客有权处分商户的财产)。无论如何,笔者都期待刑法学界同仁的审视与批评。

(因篇幅所限,这里省略的从学术的角度来说非常非常重要的注释,研究此文者可参阅原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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