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力量,你不得不信——阅读最高院第353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秋水长天居士 作者:秋水长天居士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7
摘要:法学随笔 合同的力量,你不得不信——阅读最高院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文系作者原创,首发于律事通“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在其传世之作《论法的精神》里如是说。在民法的视野中,个人就等同于国家。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法
法学随笔 合同的力量,你不得不信——阅读最高院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本文系作者原创,首发于律事通“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在其传世之作《论法的精神》里如是说。在民法的视野中,个人就等同于国家。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在法律意义上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那么至少在孟德斯鸠看来,在民法的领域之内,个人也如同于国家,也具有制定规则的权力。而在我看来,个人所具有的这种制定规则的权力(抑或是权利)最具有法律意义的表现就是合同(或者契约)。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史上乃至于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最为伟大的创造之一。不管是在更为宏大的社会治理的层面(契约说),还是在更为具体的生活实践的层面(各种具体的合同),合同都会产生不容小觑的力量。在这里,笔者还是想借助于最高院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所展示的合同的重要意义予以进一步理解与阐释,进而揭示合同对于我们现实生活的意义。在阅读最高院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最让我感到惊奇的在于王荣涛先生的精明,而这种精明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他深谙合同之道。例如判决书中这样写道:“由上述证据可见,宝立公司与王荣涛在长期的借贷关系中,经过多年频繁的借款、还款行为,于2012年中旬开始形成了借款总额为17,590万元的17份《借款协议书》。此后,双方采取每两个月一续签合同的方式延续了该17,590万元借款合同关系,直至2014年10月21日最后一份《借款协议书》的签订,双方依然对借款本金的总额确认为17,590万元。不仅如此,宝立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再次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确认了17,590万元的借款本金数额后??????”“双方采取每两个月一续签合同的方式延续了该17,590万元借款合同关系”,这样频繁地通过合同的方式不断地确认与稳定处于变动不居的法律关系,从判决书来看,这种方式显然十分有效地保障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正如最高院在判决书中认可的那样“对于宝立公司多年以来与王荣涛通过多次签订协议而反复确认债务的行为,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不断以合同的方式确认债务的存在。这不仅起到稳定法律关系的作用,这同时在诉讼中也可以作为证据材料而存在。而且,反复签订借款合同还可以达到使合同相对人自认的效果。由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自由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这一种环环相扣,反复签订的借款合同也使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处于不断自认的状态,这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证据材料。就像该判决书所展示的内容:“宝立公司向王荣涛长期、频繁借款并签订数百份协议,特别是在2012年中旬,双方形成了17份总额为17,59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直至2014年10月,宝立公司依然确认借款本金为17,590万元这一数额。虽然宝立公司认为借款存在所谓“高利息、利滚利、砍头利”,但其却无法证明存在违法高息的事实,亦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其长年以来的自认行为。”这原本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但是,在我看来,这一个案件的示范意义不在于规范本身的指导作用,而在于当事人对于合同的现实意义地认知,应该说这个案件的胜利的积极意义就在于使我们认识到合同在于诉讼中乃至在于生活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的社会处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高发期,而此类纠纷之中存在的最棘手的问题就在于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而针对这一问题最主要体现就是合同的问题。尤其是在乡土气息依旧浓郁的地方,人们依然普遍存在着抵触合同的情绪,一旦发生纠纷,就陷入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境地。所以,我们首先应该转变观念,重视合同的力量,塑造更和谐的生活。我们都知道,合同所针对的都是具体的法律关系。因而,合同的功能也就由此而显现:其一,合同能够确定某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其二,合同能够固定变动不居的法律关系。而这两种功能又保证了合同本身所具有的证据能力。最高院第353号民事判决书正是将合同的力量淋漓尽致的展现了出来。试想,如果王荣涛先生签订那几百份借款协议书,纠结于诉讼之中的他能够取得这样的胜利吗?合同的力量,你不得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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