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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方案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6
摘要:体制机制 陕西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
体制机制 陕西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稳妥有序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完善城市管理机制,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目标任务 以实现城市有序管理、高效运行、服务便民为目标,到2016年底,完成省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布工作,完成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划转、业务交接、人员配置。 到2017年底,理顺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体制,调整完善组织机构;全省统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完成城管执法干部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所有市、县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执法体制基本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政策措施 (一)明确主管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对市县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市、县政府要明确或组建城市管理部门,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省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职责,编制也一并划转。   (二)综合设置机构按照中央大部门制改革要求,整合省市县三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行城市管理机构综合设置,推进综合执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编办提出整合归并省级有关执法队伍、设立省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具体方案。统筹解决好市县政府城市管理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确保其具有行政执法权。各市(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局,组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各县(区)设立城市管理执法局,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市、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需要向开发区、城市新区派驻执法机构。   (三)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或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   (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五)推进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是城市规划区。推进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乱摆摊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原则上不得纳入城管执法范围。  (六)强化队伍建设按照城市人口(含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的万分之五到万分之八配备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度调高人员配备比例,具体由各设区市确定。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提高一线执法人员工资、福利、津贴等待遇,确保执法工作需要。要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七)规范协管行为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晋升、社保、退出等制度,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津贴等标准,规范协管人员待遇。鼓励依法依规选拔优秀协管人员进入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八)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逐步清理规范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有立法权的城市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规范,形成完备的标准规范体系。将《陕西省城市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力争2017年年底前完成立法。   (九)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分级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服装、装备、办公用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将城市管理执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范围,确保执法工作需要。   (十)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及时沟通对接和研究解决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县(区)公安机关要依法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执法工作,建立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案件快速移交处置机制,积极探索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和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审判机关可通过采用简易程序、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便民高效、公平公正审理有关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公证机构在城管部门设置公证室,对重大执法行动和执法关键环节采取证据保全。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十一)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加快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建立全省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各类信息,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探索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综合执法效益。   (十二)确立改革试点为稳妥有序推进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确定西安、宝鸡、咸阳、韩城市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城市管理特点,创新探索,先行先试,重点从整合执法部门职责、理顺综合执法体制、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省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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