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一对80后夫妻黄某某和罗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润,在自家屋后制贩毒牛筋,销售金额达到17万元。近期,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起制贩毒牛筋的案件,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从外地购入大量干牛筋,在自家屋后的作坊内煮熟加工干牛筋,为了使煮熟加工的牛筋软化膨胀、卖相更好,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在加工过程中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工业用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硫酸铝铵对牛筋进行浸泡、清洗,后将制作好的牛筋拖至道县农贸市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17万元左右,从中获取非法利润。 2016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传唤到案,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的加工作坊内及销售摊位上缴获加工用的工业用氢氧化钠、过氧化氢、硫酸铝铵及牛筋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牛筋。经永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加工销售的牛筋中含有铅、总砷、铝成份。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罗某某向道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生育一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在加工、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均系主犯。两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罗某某因怀孕生子,参与犯罪的时间相对较短,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有两名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的家庭实际情况,且司法机关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结合上述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