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护法官?
来源:蒋鹏飞律师的博客 作者:蒋鹏飞律师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1
摘要:前不久,山东于欢案件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审理本案的法官因为作出了不受公众欢迎的判决,立即成为舆论的焦点,备受指责。有些网民还人肉出这位法官的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我倒没看到多少对这位法官进行个人侮辱和威胁的言论,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
前不久,山东于欢案件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审理本案的法官因为作出了不受公众欢迎的判决,立即成为舆论的焦点,备受指责。有些网民还人肉出这位法官的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我倒没看到多少对这位法官进行个人侮辱和威胁的言论,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保护法官的合法权利,依然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重大问题。 只有保护好法官,法院才有条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项原则之落实,最终要依靠法官能够在司法程序中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法官应凭借其对证据的分析和对法律的解释来做出选择,而不是因为迎合上司或者舆论才对案件作出何种裁判。法官不受舆论所宰制,不受他人所控制,保留审判的专业性和职业性,是国家法治建设之基础,也是我们公众根本利益之所在。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法官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心存顾虑乃至恐惧,担心因为作出了不受欢迎的裁判而面临个人的不利后果,那么他必定难以成为法律之奴仆,难以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保护法官,就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心目中的法治理想,就是保护我们小人物所理应得到的法律的平等保护。越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越该有这样的自觉。 的确,有些法官或许会作出冒犯公众情感的裁判。首先,该法官的裁判是否有错,我们不能武断地作出判断。最了解案件事实的人,除了当事人、律师、公诉人之外,就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了。法官通过阅卷和庭审,通过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有条件发现本案件的最为精细的情节。其他人员,对案件事实往往只是揣测和推理,把自己的想象与事实相混淆,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把自己的价值偏好与法律混同起来。如果我们以已之所“好”为标准去评判法官的裁判,果真是科学的吗?我们哪有条件去评判法官的裁判是否有错?其次,就算法官的裁判是错误的,也应受到保护。法官审理案件,如同医生看病,怎么可能永远是正确的?哪有如同神人一般的医生?同样,哪有永远不犯错的法官?如果只是认识上的错误,这是人类认识规律的自然体现,应当得到公众的理解和谅解。法官应当就其认识错误与判断错误享有豁免权。如果法官徇私舞弊、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与违法审判等,那是另外一个问题,该其承担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我这里所说的法官的错误,不是外在行为上的违法,而是在认识与判断上的错误。就该错误,如果不给予法官责任豁免,即是强人所难;对这样的法官如果不予充分保护,我们这个国家与社会就没有尽到责任。 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都是由平凡的人物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法官不是“官”,他们和我们律师、医生、老师、售货员、公交司机等等一样,都是有血有肉、有孩子有父母的普通人。我们在处理应否保护法官的问题上,要换位思考,要有同理心。比如,如果医生在开药时思虑不周,医疗效果差些,我们能接受病人在网上人肉医生,对医生进行谩骂吗?肯定不能。如果老师在判试卷的时候加分出现了错误,我们能接受学生将老师的个人信息在网上散布,对老师进行侮辱吗?肯定不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我们分析问题时应当遵循的黄金原则。我们每一位小人物,对任何行业的工作人员受到的不合理对待,都要感同身受。 任何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其职业利益,都应被保护,法官也不例外。我们同意保护我们自己,就得同意保护法官。 有人说,在现实中有一些法官贪污受贿,对当事人或律师不尊重不友好,工作作风霸道、武断,有特权思想等等,所以这些人不值得保护。老实说,我在实践中也遇到某些不友好的法官,从个人交往的层面说,有些法官是我相当反感、不愿意与之有私人接触的人。但是,从宏观上说,保护法官群体是法治社会制度建设的必需。某些个体法官没有达到真正法官的标准,不是拒绝对法官群体进行保护的理由。另外,从微观上说,某些法官即便其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存在一定的问题,作为审理某具体案件的法官依然应当被保护。个人错误与个人权益是两码事,应该区别开来进行处理。比如,有特权思想的法官,当事人和公众有权进行批评和监督;但是,对该法官依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职业自由,当事人与公众必须加以尊重,该法官由此相关的职业利益与个人权益,当事人与公众不可侵犯,国家也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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