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没理清 处置房产起纠纷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1
摘要:法庭受理了一起蹊跷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是一对“离婚”后仍保持一段同居关系的男女,男方出售房屋,女方要求均分价款,引发纷争。 原告颜某和被告刘某均系汉寿县聂家桥乡人,他们于 1990年结婚,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3年5月到聂家桥民政所签订
法庭受理了一起蹊跷经济纠纷案件,原、被告是一对“离婚”后仍保持一段同居关系的男女,男方出售房屋,女方要求均分价款,引发纷争。 原告颜某和被告刘某均系汉寿县聂家桥乡人,他们于 1990年结婚,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3年5月到聂家桥民政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规定女儿由男方刘某抚养,但双方仍住在一起。同年底,刘某借款修建了一栋两层楼房。后来刘某因犯法被判刑七年,期间颜某既要抚养女儿,又要赡养老人。 刘某出狱后,仍恶习不改,债台高筑,去年 1月私自将房产以22.7万元的价格卖出。刘某以双方已离婚为由,没有将卖房所得款项分给颜某。今年6月初,颜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其理由是自己虽然与被告在当地司法所登记离婚,但至今未领取离婚证,属于婚内共同财产,要求分得卖房所得款项的一半,双方引发矛盾。女方曾求助于湖南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组,予以采访报道,最终未解决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出示离婚证,但双方于2003年5月到聂家桥司法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且档案资料显示,两人已经签字并领取了离婚证。故法院认定两人已经离婚,之后因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形成一般的财产共有关系。男方在处理房屋后应对女方酌情予以补偿,最终判决男方补偿女方现金30000元。(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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