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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安撤销死人土地房产证件,公义何在?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1
摘要:委托人:王某代理律师:王家才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词:行政纠纷都说入土为安,死者为大。但却发生了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人已经过世了,她的房屋、土地还要被收回,这成心让人死不瞑目了。而预谋者还是公安人员,这不得不让人感慨:天理何在!基
委托人:王某代理律师:王家才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词:行政纠纷都说入土为安,死者为大。但却发生了一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人已经过世了,她的房屋、土地还要被收回,这成心让人死不瞑目了。而预谋者还是公安人员,这不得不让人感慨:天理何在!基本案情:借故撤销死人合法证件,天理何在胡某曾迁到市郊一村内,并建有住房后定居。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齐全了土地证、房产证。后胡某去世,将其房产遗赠给其孙子王某。按理来说,这不会有任何问题,孙子王某按照继承规定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后该地因项目建设需要,王某继承的胡某的房屋用地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因王某与征收单位就补偿问题存在分岐,一直未达成拆迁征收协议。从法律上来讲,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能对房屋土地进行征收,否则需要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达到拆迁征收少补偿的目的,拆迁单位也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于是便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市公安局撤销死人的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想必这死去的人也该不得安生了。因为不能直接拆除王某继承的胡某的房屋,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市公安局借故撤销了附后户口准迁证,进而引发了连锁式反应,市政府作出撤销胡某土地证的批复,国土局撤销了胡某的土地证,房管局撤销了房产证。胡某的房屋、土地被迫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违建”。以此为由,办事处逼迫王某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胜诉:复议先行,起伏诉讼,高院终定政府违法还天理王某被迫签订不合理协议,明白政府的滥权作为必须依法才能惩治还自己的公平,以及对死去的胡某的尊重。于是,王某委托了被誉为中国首家“雷锋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才。王家才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抛开人伦道义不谈。市公安局、国土局等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本质上是想通过撤销手段来达到定义“违建”的目的。但是撤销行为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法理由。于是,王家才首先复议申请撤销公安局撤销准迁证行政行为,上级机关受理该复议并作出了准予撤销决定。但对市政府注销土地证批复申请复议却不受理,理由是该行为是行政内部行为,不属于管辖范围。王家才律师看出这是很明显的推脱之举,并不能支撑起决定。为了进一步还原事实,王家才律师随后向南充中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南充中院认为属内部行为,裁定驳回起诉。可能会有些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也只能作罢了,毕竟个人力量难敌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串通一气。但王家才并没有因此泄气,毕竟该案件除了漏洞百出的违法行为,还关乎一个已去世故人的尊严,有违人伦道德,所以王家才律师继续上诉。在王家才律师的坚持下,案件迎来转机,二审省高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后中院继续审理后判决撤销市政府批复。强拆案确认办事处强拆违法。诉撤销土地证案、撤销房产证两案因市政府注销土地证批复案被法院中止审理,市政府批复中院已判定违法,这两案结果以胜诉告终,既维护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利益,也让法律规则公正了天理人伦,让死者安息。现办事处和当事人进入谈判阶段,补偿利益将成倍增加。律师说法撤销行为在拆迁中随处可见,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拆迁户的房屋等产权定义为“违建”以方便拆除且低补偿,这是拆迁单位的惯用伎俩。但撤销去世的人的相关合法证件,不仅违法理,更严重侵害了伦理,这是该严重谴责的。当然,所有维权举措都该纳入法律途径,切不能意气用事,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公正也必然能维护和引导正确的伦理道德。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号:zaiminglaw更多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观看在明拆迁视频,分享经典维权案例,了解最全面拆迁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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