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泽均,原系重庆方洋物资贸易公司董事长,无生产加工能力却承揽虹桥主拱钢管构件的供货业务。在委托技术服务部加工钢管过程中,不签订书面合同,明知主拱钢管用于虹桥主体,不提出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明知主拱钢管没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却直接销往需方;在得知质量不合格时,竟串通作假,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用于虹桥主体,给虹桥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隐患。虹桥带伤投入使用后突然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8万余元。经鉴定:主拱钢管焊接接头质量低劣,是导致虹桥整体垮塌的直接原因。 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中,要求行为人,即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是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且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刘泽均等人在承揽虹桥主拱钢管加工、供货业务中,明知钢管构件专用于虹桥主体部分,涉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却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工生产;明知主拱钢管没有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却销往需方;在得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时,竟串通起来弄虚作假,使产品用于虹桥主体,给虹桥工程留下严重质量隐患,所以,刘泽均等人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被告人刘泽均等生产、销售的大桥主拱钢管并不是普通的产品,而是用于虹桥主体,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其不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泽均的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特征,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