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表述说明:法人分支机构(在公司中即为分公司,以下表述为分公司)依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需法人(即总公司)授权。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分公司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 2、分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的表述明确了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分公司自己管理财产的范围内,分公司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自己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 3、分公司的责任最终由总公司兜底承担,采购人并无后顾之忧。 主张分公司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理由之一就是担心分公司无法承担责任,民法总则关于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解除了这种担心——即由总公司兜底承担责任。其实这个责任与总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的责任是完全相同的,采购人大可不必担心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责任时找不到责任人。 4、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不需要总公司出具授权书。 《民法总则》已经明确规定,分公司的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就无需再要求总公司通过授权来承诺对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且也明确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当然就无需总公司授权了。 因此,结合《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公司法》第十四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需要总公司授权。 实务操作中,拒绝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需要总公司授权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做法已经与法不符,有关机构需要改变认识改变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