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披露,2016年其平台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但截至目前最终有刑事处罚结果的比例不足1%。 电子商务的急剧发展,有力地整合了产品资源、互联网、物联网,让每个人都能借助电商平台成为“老板”,这种低门槛满足了草根创业的需求,但也让产品同质化竞争的环境更加恶化,制假、售假成为不少电商谋利的手段。而另一方面,消费需求借此得到更大满足,而民间对于廉价的偏好及产权意识的淡薄,加剧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程度,由此电商平台又被不少人污名为“假货集散地”。 毫无疑问,阿里巴巴通过大数据平台对制售假线索进行排查,是一种负责任的企业行为,也是维护、提升其未来品牌形象的必须,在肯定其线索分析、收集的态度同时,我们也需看到成案率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一,电子数据层面的分析与侦查学上的分析是两种概念,这种分析得出的线索与侦查学上的线索亦是两种范畴。换言之,从企业平台理念分析得出的数据线索未必就等同于高价值的侦查线索,比如制售假者可能利用他人身份证或者挂靠法人来运营平台,仅嫌疑人的确认就需多方排查、匹对、定位并布置抓捕。 其二,目前依托大数据侦查水平良莠不齐。电商平台制假、售假又往往涉及多地管辖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一些有管辖权的地方公安却并没有依托大数据进行侦查、取证的能力,也没有调动其他地方警力进行同步配合的权限,这就导致越是大案,越是跨区域作案,在没有高层统一协调管理下,往往难以有效侦破。 其三,电子证据的转化问题。当前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效果、证明力等各方面还存在不同的争议,一些关键数据对于制假售假的定性量刑显得格外重要,但电子证据证明力标准的缺失成为阻碍司法认定的最后一公里,这无疑会直接关系到线索成案的比例,降低深度追责的可能。 其四,理念的缺失。由于制假售假不同于其他犯罪,社会对于此类犯罪的痛感较人身攻击、财产抢盗更为轻微,犯罪者本身的耻辱感不强,民间对于此类犯罪的包容度更高,执法者对于此类犯罪打击的意愿也相对较低,即便发现有价值线索,不少地方也通过“以罚代刑”、轻刑化的方式不了了之。 由此可见,提高打假成案率不能只靠线上发功,更需要转变惩治理念,强化信息指引侦查的办案理念;需要建构线上线下的全方位衔接机制,提升数据分析的侦查价值,提高移送、受案、反馈、指引、跟踪效率;需要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标准,提升相关平台数据的司法证明力……也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形成“像查酒驾那样打假”的惩治力和震慑力,才能让平台线索成案率实现质的飞跃。 末尾,欢迎点击、关注鄙人企鹅号 换一个角度看时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