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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衡阳中院:管勇保免于刑责的上诉状哪去了?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4
摘要:为民请命 请问衡阳中院:管勇保免于刑责的上诉状哪去了? 请问衡阳市中级法院:你们谁狗胆扣押了管勇保的免于刑责上诉状?为何立案庭说在刑二庭,刑二庭又说没有,且还不让上诉人查看,就算上诉人去了衡阳中院也进不了刑二庭,难道衡阳中院是该院院长和法官自
为民请命 请问衡阳中院:管勇保免于刑责的上诉状哪去了?  请问衡阳市中级法院:你们谁狗胆扣押了管勇保的免于刑责上诉状?为何立案庭说在刑二庭,刑二庭又说没有,且还不让上诉人查看,就算上诉人去了衡阳中院也进不了刑二庭,难道衡阳中院是该院院长和法官自己开办的法院吗?难道百姓有寃无处申吗?  祁东县农民管勇保因衡阳电视问政出了某领导的丑,竟然被关押近600天(用百度搜“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可知详情)!    管勇保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管勇保,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官家嘴镇日升堂村10组。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祁东和耒阳两地司法勾结虚构事实、指鹿为马、枉法仲裁,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  二、请求上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将违法人员立案侦查。  理由:  一、发生村民阻工时,风电站的用地尚未取得合法的手续(到百度搜“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可知详情)。  按照征地的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需先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2015年6月5日,祁东县人民政府发布祁政通(2015)33号征收土地公告;(2)2015年12月5日,祁东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3、祁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4月11日,逐步将征地补偿款陆续发放到祁东县官家嘴镇,镇政府以征地款未全部到位及村民损失计算未完成为由未将该款发放到村民及村组手上;(4)村民阻工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6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2日(一审判决第四页),半年以后祁东县人民政府才发布征地公告,祁东县国土局是在将近一年后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征地补偿款一直没有发放到村民及村组手上。湖南省廉政频导采访(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因此,被村民阻工的是一个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的非法用地建设项目,村民阻止非法项目的施工活动,是无可置疑的天然正义,是反抗行为的理性起点,反抗除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捍卫价值和尊严。同时,维护个人的利益与安全,在刑法上属于正当防卫。开庭当天我的辩护律师说我是正当防卫,没有犯罪,犯罪的某些公检法人员等一些话让全场旁听人感动鼓掌和流泪。法律许可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侵害人实施积极的反抗作为。正当防卫的法律正当性即在于,防卫行为的条件、因果关系与法律后果均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并予以积极评价。村民针对非法项目的阻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不应当因这样的阻工活动 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证明上诉人组织村民去工地阻工的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称有视频资料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但无论是在祁东县法院还是耒阳市法院,都未收到公诉机关提交的该证据。在一审法院,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些参加阻工村民的证言,欲证实是上诉人组织村民去阻工的,但在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要求所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却被法官无理拒绝。到庭的刘保徕、刘孝爱两位证人证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时,未向不识字的证人宣读笔录内容,辩护人当庭宣读的笔录内容与证人证言内容不一致,侦查人员对证人有恐吓和威胁的行为。因此,村民的证言都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风电站工地罗四海等4位施工人员虽证明有一个30多岁的男性在阻工现场指手画脚,不准动工,但公诉人无法提供这4位证人的辨认笔录,因而不能证实证人所指的是上诉人。  管志新、管志莲、刘叶春等镇村干部关于阻工现场的证言,均系无法证实的道听途说,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  三、侦查机关用非法的手段搜集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  一审庭审已经查明,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7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羁押上诉人,非法扣押上诉人两台手机及现金四千多元等财物,期间上诉人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同月9日,上诉人才被送至看守所。从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2014年12月26日、31日和2015年1月2日,到上诉人被抓的2015年7月7日,已经过去有半年时间,而且阻工当时已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现场处置,期间没有新的情况发生,上诉人被抓完全是人为的打击报复所致。  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当地政府为违法企业撑腰,司法机关成了政府的帮凶,是不争的事实。一个案件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因一审期间的主动认罪可以由公诉机关撤诉,而后决定不起诉,而上诉人因坚持自己无罪被判有罪,这是依法办案?这是司法公正?  强权,能限制我的肉体,但强迫不了我的思想。共和国的法律已经明确在三次阻工发生的当时,风电站项目尚是一个非法的项目,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环境。假如这种为追求政绩而忽视民生、强奸民意的行为一再得到法院的袒护,将法律及社会伦理准则尽皆抛弃,那么官员的“政绩”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又有何益?如果法律之伞不能为一个小家和群众利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遮风避雨,这个社会又有何安居可言?这种法律的积极意义在哪里?政府和司法对我的“合法”打击报复,受伤害的不仅仅是上诉人个人的权利,更是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法院和法官存在的价值,全在于它的公正性,而确保公正性的唯一途径,是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假如法院和法官量刑定罪带有随意性,有罪无罪只在法官一念之间,或为了讨好上级、讨好政府以及维护所谓政府权威便不惜无中生有地定人罪名,或虽然知道案子有错,但为了不得罪同行而知错不改、将错就错,敢问能谈得上司法的公正性吗?恳请衡阳中院的法官对待我的上诉,能尊重职业道德,坚守公平正义,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到我手里的判决书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公众舆论的检验!  谢谢!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管勇保电话:13974749012  上诉状已于2016年12月31日交给了衡阳中院,如今快三个月了为还不开庭?
责任编辑:天边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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