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左右颠倒,男女不分! ——这样的警察能弄明白案情吗?
来源:民意网 作者:民意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4
摘要:新闻纪实 颠倒 福建南平:左右颠倒,男女不分
新闻纪实 颠倒 福建南平:左右颠倒,男女不分!——这样的警察能弄明白案情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南平交警奇葩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点击查看原图]习近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你一定要认真读完南平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书 顺公交认字【2016】00041号》及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南公交复字【2016】第63号》文书,然后你会发现与众不同的奇葩:1、当事人宋聚银“女”变“男”;2、将当事人宋聚银从前车“右侧”超车变成“左侧”超车;3、将交通肇事路段社会公用道路认定为施工便道。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有权太任性!交警我算你狠!有权女变男 有权右变左 有权公变私![点击查看原图] 福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南公交复字【2016】第63号》,该文书复核结论出现与众不同的奇葩: 1、将当事人宋聚银性别‘女’复核后写成了‘男’;2、把当事人宋聚银从前车‘右侧’超车复核后变成了‘左侧’超车;3、将肇事的社会公用道路认定为施工便道。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这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还公平、公正具有法律效力,你觉得奇葩吗?我认为,福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待此案极其不服责任,连最基本的男女、左右都不能分清,他们又怎么能够分清错综复杂的事实,而且,这一事实又被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故意弄错。本来希望上级交警部门能够认真处理这一事情,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比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弄得更加错上加错,更加肆无忌惮。我实在无法知道,福建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究竟是一贯如此,还是单独对付我一个弱女子?希望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还事实一个本来面目,还我一个公平公正!就此问题,我已经再次向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我期待着公平正义的早日来临!2017年3月23日[点击查看原图]附:请求查明交通事故成因的申请报告尊敬的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我是宋聚银,顺昌县交警大队办理《顺公交认字【2016】第0041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虽经南平市交警支队复核维持,可是检察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而且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我特申请顺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督促有关部门深入细则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路段、交通环境 肇事路段位于福兰线240KM+50M顺昌县林委小桥临时便道,在顺昌汽车站出口及通往县城索桥的三叉路口旁,原道路是顺昌县城的城市道路,是国道316与省道204的重合段,肇事路段是“福建省闽江上游富屯溪顺昌城区防洪工程”施工单位“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急转弯的地方开拓的临时人车混行便道,认定书记载肇事路段路面起伏凹凸不平,夜间无灯光照明。肇事路段除来车方向设有“限载20t”、“林委小桥上单向通行”、“前方施工 车辆绕行 限速30”的交通标志外无其他任何交通标志、标线及标识,人流、车流量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过 2016年11月4日18时10分许,宋聚银驾驶无牌电动车行驶至肇事路段与同向不同车道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并行时,因肇事路段无灯光照明,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无法观察到同向行驶右侧车道宋聚银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在并行过程中遇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加速行驶,因其转弯半径小,转弯辐度过大,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右后轮(轮胎)碰撞在转弯半径中行驶的、由当事人宋聚银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后左侧,导致蒲胜珍被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碾压死亡、宋聚银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肇事路段无灯光照明,李凯无法观察到车辆后半部分同向行驶右侧车道宋聚银驾驶的无牌电动车(车体积小),在并行过程中遇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加速行驶,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因车身长,道路急转弯内轮差及后悬外移大,故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右后轮碰撞在转弯半径中行驶的、由当事人宋聚银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后左侧,导致宋聚银驾驶电动车车厢后载的蒲胜珍被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碾压死亡、宋聚银受伤及电动车受损。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 肇事路段施工单位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建“福建省闽江上游富屯溪顺昌城区防洪工程”,挖掘通行条件比较好的原道路(直线、道路宽度20米,机动车双向4车道,有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后,在急转弯的地方开拓的人车混行便道,新开拓的人车混行便道,不符合公安部2010年10月17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的标准。《顺公交认字[2016]第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道路情况的记载:“现场位于福兰线240KM+50M顺昌县林委小桥,为施工便道急弯路段,平曲半径为30.26米,沙石干燥路面,路面起伏凹凸不平,夜间无灯光照明”。施工单位封闭顺昌县城南大道上林委小桥后,肇事路段是城南大道上的社会公用(人车混行)道路,将肇事路段定性为施工便道是错误的,是在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推卸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和反光轮廓标志”;封闭顺昌县城南大道上林委小桥施工单位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行为,属《福建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错程度分类》中的重大过错违法行为;《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暂行)》第五条“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按照以下规则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认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重大过错的法律责任;在事发路段来车方向虽设有单向通行的标志,可没有实行交通管制,实行单向通行,未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本起事故的发生与人车混行便道及交通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我们要求追加施工单位三明鑫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事故责任主体。 当事人李凯驾驶的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违反在事发路段的来车方向设有限载“20t”禁令警示标志(认定书记载:牵引闽H9861挂号重型半挂车,装载块状煤29.66吨),在肇事路段无灯光照明右急转弯时,缺乏预判性(闽H56333号重型牵引车车身长,其转弯半径小,转弯辐度过大),没有充分考虑到右急转弯时该车的内轮差及后悬外移大,李凯的行为与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宋聚银驾驶电动车在途经肇事路段时,此时正是人流、车流的高峰,该路段涌堵,宋聚银驾驶电动车的事发路段来车方向有“林委小桥上单向通行”的交通警示标志,宋聚银驾驶电动车(电动车算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争议很大,算机动车又无法买保险,电动车是国家发改委允许生产的)靠道路右边行驶,顺昌县交警大队提供监控视频显示,在宋聚银驾驶电动车车行道的前面有摩托车在行驶,这说明宋聚银在肇事路段是正常行驶。发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原因是:1、道路无灯光照明、无交通标志、标线及标识、急转弯,施工单位未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未履行交通安全义务;2、李凯在违反禁令标志、缺乏预判性、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3、当事人宋聚银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载人,是一般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深入细致全面调查收集证据,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请问大家:你们认为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本次事故中全面、及时收集了证据吗?在本次事故中认定的事实清楚吗? 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查明: 1、施工作业单位封闭城南大道林委小桥施工,是否有道路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2、肇事路段道路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以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3、肇事车辆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是否符合GA 50-2014、GA 41-2014、GA 49-2014要求的标准? 5、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作业单位、道路管理部门是否尽到安全义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公正? 在大力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今天,判我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证据不足。希检察机关会公平正义,相信该案一定不会成为冤案、错案;同时相信检察院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一定会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作出最终司法认定!一定会把该案办成经得起任何检验的铁案!! 此致以上敬祈公诉机关重视 申请人:宋聚银电话:13950660688 2017年03月21日[点击查看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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