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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刑事审判参考》105集邵大平交通肇事案之谬误_讨厌美日(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讨厌美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4
摘要:该部分中两点裁判理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产生认识错误,其进一步的论证,自然会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把行为人的不作为,视作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构成,将故意行为作为过失行为,进而成立所谓特殊交通肇事罪的观

该部分中两点裁判理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产生认识错误,其进一步的论证,自然会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把行为人的不作为,视作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构成,将故意行为作为过失行为,进而成立所谓特殊交通肇事罪的观点。这种定罪的逻辑,让人目瞪口呆,超出了大家的想像力了。

   (三)、原文认为要正确区分二次碰撞事故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故意杀人。事实上,这两者之间根本不是一回事,性质完全不同。不作为故意杀人,是犯罪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原文错误地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构成,无视逃逸行为本身是故意的客观事实,而交通肇事罪只可能是过失犯罪。因此,上述第三点裁判理由违反了常识,同样是不可能成立的。需要补充的是,本案第二次碰撞发生交通事故,与郑大平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只有间接因果关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是郑大平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郑大平交通肇事案,郑大平本人的行为,唯一符合的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直接撞死被害人的肇事者张旗帅毫无疑问地构成交通肇事罪,却由于交管部门一纸错误责任认定而没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几乎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总之,该案定罪逻辑之混乱,达到了罕见程度。《刑事审判参考》将之作为指导案例,显然是不妥当的,有百害而无一益。

责任编辑:讨厌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