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法总则》已经生效,其中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即具有法律效力,撇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标志和大家的追求,但请问谁能告诉我: 1、英雄烈士除了1949年后的民政部门认定外,是否包括此前列朝列代政府认定褒奖的英雄烈士(此条没有限制为1949年后的英雄烈士)?~~因为在国际法上,我们除废除不平等条约外,是承继前政府的权利义务的(如企业更名); 2、如确认前条,秦始皇或节妇烈女、张灵甫等类似人物应也是英雄烈士,是否也可以适用此条而不应被批评、否则则为违法? 3、特别是,一个“等”字的范围有多大、包含哪些人?是否会被无限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