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年半内受理非法集资案1500余件:大量本金已难追回
来源:上海律师陆欣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多余的话 江苏一年半内受理非法集资案1500余件:大量本金已难追回 澎湃新闻记者 袁杰 通讯员 苏检轩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高发状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7月14日发布的数据获悉,2015年1月至今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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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余的话 江苏一年半内受理非法集资案1500余件:大量本金已难追回 澎湃新闻记者 袁杰 通讯员 苏检轩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高发状态。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7月14日发布的数据获悉,2015年1月至今年6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854件1595人,依法提起公诉759件1306人。其中,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667件1162人,起诉集资诈骗罪案件92件144人。有被告诱以72%以上年息 江苏省检察院介绍称,非法集资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但无论是假以项目投资名义,还是以借贷形式筹款等,被告人均是向不特定的群众许以高额的回报或利息,引诱其参与集资。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被告人给付的年息一般在20%以上,有的高达72%,甚至更高。 同时,越来越多的被告人注重包装自己。从形式上看,这些公司往往具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也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等,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 比如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少行集资诈骗案。2009年10月,被告人潘少行设立连云港市轩苑养殖有限公司。2011年2月至2013年12月,其以公司名义,以经营养殖场、扩大养殖规模为名,以给付月息2分至5分的借款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共骗取513人存款8700万余元。 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潘少行因犯集资诈骗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有时,借款式非法集资容易被老百姓当作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很多借款的老百姓误认为自己借据在手,债权有所保障。然而,超高的利息本身就很难获得法律保障,况且很多被告人将借来的集资款大肆用于个人还贷、消费等,为返息而拆东墙补西墙,或者以更高的利息放贷,资金收回本身就存在高风险。 此外,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此类犯罪新动向。 比较常见的是P2P网贷平台,由于进入门槛低,平台系统搭建容易,近两年社会上出现了大量P2P平台,但因缺乏有效监管,滋生了许多非法集资犯罪。 据江苏省检察院介绍,仅今年上半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就受理了此类案件6件。由于这种非法集资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犯罪分子在宣传时将其包装为一种“金融创新”,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同时,由于互联网天然的联通性和递增效应,此类金融犯罪的被害人数量要远远多于传统犯罪。 比如,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3年5、6月份,被告人熊刚伙同他人创办了一家金融信息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网络上成立了“乾坤贷”P2P网贷中介平台,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吸收了6200余万元供自己生产经营使用。 截止审计日,有169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有740万余元不能退还。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熊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10万元。 非法集资案能挽回的损失有限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案发大多因为被告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高额利息。 因此在案发后,集资款往往已经被被告人使用殆尽,大量本金难以追回。 由于资金流向不清、账目不全等,给此类案件取证和认定等带来重重困难。这就导致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办案期限一般较长,而能挽回的损失却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对办案机关不理解、不满意,极易引发上访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检察机关将督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对尚未见底的资金查清去向,对于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等及时进行扣押,尽最大可能追缴赃款,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 同时,检察机关受理非法集资案件后,及时告知集资参与人有关权利和义务,并对其提供的案件线索,认真分析、研判,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醒,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只要是许诺超高利息或回报率吸收资金的,都要引起警惕。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 因此在借贷或投资时,不仅要注意与对方约定的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更要留意对方是否有非法集资所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特征,切忌盲目跟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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