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被判缓刑降职,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4300多万元” 给我们什么启示
来源:张兆松律师 作者:张兆松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杂谈 贪贿 缓刑 重新犯罪 广州《信息时报》2016年7月15日报道: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昨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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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贪贿 缓刑 重新犯罪 广州《信息时报》2016年7月15日报道: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昨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实际上,梁伟强早在2008年就曾经因为征地受贿一事,被从鳌头镇经发办主任降职为副主任,但却继续主管全面工作。后来梁伟强被白云区法院判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他变本加厉套取了更多款项。最终,又因征地“栽”了。该案令人疑惑的问题是:第一,梁伟强曾因受贿15万,却被判缓刑。《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受贿10万元以上要判10年以上,即便他有自首或立功,可以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也只能减到5年,不可能判缓刑啊!第二,即便他是判缓刑,职务也应当免掉,却仅仅由主任变为副主任,职权一点没有变。可见梁伟强由小贪变大贪,不仅仅是梁个人的问题,他的再次犯罪也是公权力机关纵容的结果。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2005年至2009年6月广东省职务犯罪被告人获免刑和缓刑的比例达63.3%。《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轻刑化现象将会更严重。如何正确适用缓刑应当引起司法机关应有的重视。《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规定:“在刑法第37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37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对贪贿犯罪被告人在判处其自由刑、财产刑的同时,在一定期限内判处剥夺其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以示警戒,是非常必要的。真的希望这个新的规定在实践中能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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