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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 法律内外的论与争

来源:庞观者 作者:庞观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学术随笔 南海仲裁案: 法律内外的论与争 文/吴继陆 强权政治常常打着维护国际法治的大旗,唱着海洋自由、海洋秩序的高调,凌驾于真实的法律逻辑之上。因此,看待南海仲裁案、应对南海问题,应深究法律、基于法律,又不能囿于法律。这也许是南海仲裁案留给我
学术随笔 南海仲裁案: 法律内外的论与争 文/吴继陆 强权政治常常打着维护国际法治的大旗,唱着海洋自由、海洋秩序的高调,凌驾于真实的法律逻辑之上。因此,看待南海仲裁案、应对南海问题,应深究法律、基于法律,又不能囿于法律。这也许是南海仲裁案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题记 本文最初发表于 2016年7月27日出版的《环球》杂志 第15期 海牙当地时间7月12日上午11时,进行了约三年半的南海仲裁案公布所谓最终裁决。至此,南海仲裁案开始走入历史,但该案、该裁决、该仲裁庭将以何种面目留在历史中,尚不得而知。 该案引人注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至少有三:提起和推动强制仲裁程序的一系列门槛如何跨过?诸多国家关心的关于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活动和执法问题等的排除性条款如何解释和适用?长期悬而未决且影响深远的“岛”“礁”标准到底应如何权威界定?上述问题涉及所有缔约国和沿海国,既有程序方面的,又有实体问题的,涉及面之广超过强制仲裁本身,也超出了南海问题。 在上述系列重要问题上,国际性法院或法庭、权威学者通常采取妥当慎重的态度。如区分岛礁的标准,国际法院在其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保持克制,从未提出具体的观点。又如,其他裁决机构和知名法学家从未将“关于”海洋划界的争端解释为海洋划界本身,并将海洋权利及海洋权利重叠问题与海洋划界剥离开来。因为这二者构成了海洋划界基础和前提,尤其是在像中菲之间明显存在因海洋权利重叠而需海洋划界的情形之下。 因此,在裁决公布后,即使是最大胆的法学家似乎也不曾预测到,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身处如此复杂的政治地理和历史背景,面对如此众多的重大法律难题,竟然作出前所未有的激进裁决。仲裁庭法律推理之武断、采信证据之偏颇,偏袒菲方之明显,让人觉得裁决书出自菲方律师团队之手。此前保持沉默的一些知名法学家,也相继忍不住提出质疑和批评。仲裁庭如何能够作出这一罕见的裁决?可能答案在于,外在的法律程序不能约束仲裁庭内在的“造法抱负”。在程序上,现有机制无法保证仲裁庭本身能够合法、合理地组成。决定是否存在争端、争端的性质为何、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一切均由仲裁庭自己说了算。巧合或有意安排的是,如期成立的仲裁庭表现出强烈的“造法”心。在整个案件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被菲方指定的仲裁员沃尔夫鲁姆。在提起南海仲裁案不久前的2012年,在孟加拉-缅甸划界案中,沃尔夫鲁姆明确地坚持,关于《公约》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问题,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其他仲裁庭,均有责任积极地解释和发展《公约》,以填补《公约》留下的空白。南海仲裁案给了他难得的实现“抱负”的机会。即便如此,难道仲裁庭不在乎在诸多疑难问题上走得太远而招致批评?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也对南沙全部或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理应”依据这些岛礁主张尽可能多的海域,除了12海里领海,再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仲裁庭斩钉截铁地宣称南沙群岛无一可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难道不担心这些国家群起反对?仲裁庭并不担心。因为在他们看来,该裁决仅对中国和菲律宾有约束力,越马文等并无法律义务执行该裁决。更为重要的是,菲越马文已经直接或间接地主张或接受南沙岛礁只应拥有12海里领海。为何出现如此反常的情况?因为,这些国家完全可以从其本土向南沙海域方向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甚至要求200海里之外的大陆架,越马文2009年就提出了这一要求。它们更深层次的考虑是,在南沙群岛主权问题上,中国的法理依据和历史证据更为充分、更有说服力。加之中国综合国力的压倒性优势、中国在南沙岛礁建设中展现出来的坚定决心,它们内心极不情愿但又不得不承认:中国终将是南沙群岛真正的主人!假仲裁庭之手,剥夺中国南沙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何乐而不为?更何况,强权政治常常打着维护国际法治的大旗,唱着海洋自由、海洋秩序的高调,凌驾于真实的法律逻辑之上。因此,看待南海仲裁案、应对南海问题,应深究法律、基于法律,又不能囿于法律。这也许是南海仲裁案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之一。
责任编辑:庞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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