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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合伙人的法律风险管理(三)

来源:新之语 作者:新之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婚姻实务 爱情合伙人的法律风险管理(三) 婚内契约契约的核心孟子曾经在《孟子·离娄下》中道:“孟子告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这是古代儒家文化中最早有一点契约
婚姻实务 爱情合伙人的法律风险管理(三) 婚内契约契约的核心孟子曾经在《孟子·离娄下》中道:“孟子告齐宣王曰:“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这是古代儒家文化中最早有一点契约精神暗示:君与臣之间的契约乃平等,君与臣互相有责任与义务关系。曼尼戈德说对契约的核心有一句精辟的话:“没有人能够自立为皇帝或国王,人民提升某个人使之高于自己,就是要让他依据正确的理性来统治和治理人民,给予每一个人他所有的,保护善良的人,惩罚邪恶的人,并使正义施行于每一个人。但是如果他妨碍或搅乱了人民建立他们所要确立的秩序,也就是违反了人民选择他的契约,那么人民就可以正义而理性地解除服从他的义务。因为是他首先违背了将他们联系在一起的信仰。”这个契约精神说明: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实际上是管理与参加管理的关系。中国文化中缺乏平等自愿的契约精神,中国人政治抱负是当官,当官看成是目的、享受、特权,而不是做事的手段,在官位上权利、责任与义务不分,上者有权力而无责任义务,下者只有责任与义务而无权利。中国人的权利意识淡薄,极度缺乏契约精神。其实契约的核心:双方一致同意,各方一致同意的协议(consensual agreement)这一观念是契约的核心观念。要表明双方同意,就必须用一种形式来保证。西方最重要表明双方同意就是选票,用选票选举去表明自己的意志。权利人让渡出自己部分自然权利,交给选举出来的公权人物与机构,然后让他们代替自己保护自己的某些权利。“我选你,你遵守承诺,我接受你的领导与管理。”婚内契约类型婚内契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就权利与责任义务一致同意而签订的协议,其类型有:1、分居协议。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2、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忠实协议。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法律风险提示一、婚内契约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规定,约定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二、婚内契约要区分法律与道德。关于婚内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也是各行其是:1、认为有效。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为婚内忠诚协议提供法律依据;该协议内容不与强行法冲突,不损害第三者利益;该协议内容的实现需以离婚为前提,因为,夫妻间不忠,在法理上属于损害赔偿。2、认为无效。认为忠诚协议是道德协议,夫妻忠实不是强制法定义务;协议内容违法,认为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忠诚协议中的补偿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损害赔产,不能约定,只能依法计算;如果赋予夫妻之间的道德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会使婚姻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双方的感情通过金钱衡量,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结果。三、婚内契约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如赠与,动产,必须交付,不动产,要办理产权登记,否则,对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四、婚内契约会约定:“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五、婚内契约只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六、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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