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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瑜:司法改革理念六问

来源:手心背 作者:手心背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如同一艘游移不定的巨轮,重新起航。就政治常识而言,司法制度应当是一国政权体系中最稳定的部分,然而,却又极具当下中国特色的政治宣示意义与民众心理的慰藉功能。因之,推进司法改革是一种政治选择和政治平衡的艺术。毋庸置疑,司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如同一艘游移不定的巨轮,重新起航。就政治常识而言,司法制度应当是一国政权体系中最稳定的部分,然而,却又极具当下中国特色的政治宣示意义与民众心理的慰藉功能。因之,推进司法改革是一种政治选择和政治平衡的艺术。毋庸置疑,司改已经进入深水区,“摸着石头过河”的想法将愈来愈遭遇瓶颈效应,某些理念方面的问题是值得探讨的。理念问题之一:司改的现状如何评述?这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问题。最高法司改办何帆处长在《有人宣布改革成功,众人为何嗤之以鼻》(共识网)一文中谈到:“打开官方报道或汇报材料,改革形势一片大好,从一个胜利走向新一个胜利;打开微博、微信,内部吐槽声一片,担心员额被抢、指责遴选不公、抱怨负担不减、哭喊收入下降,学者、律师也时不时泼几瓢凉水、唱几句衰歌……给人内外评价两张皮、褒贬评价走极端的感觉。”由此,至少可以明确,司改的阶段性效果、现实情势要比想象中复杂的多。事实上,作为司法机关的领导,当然希望司法人员对外口径一致,尽量充分地释放出“正能量”。不过,基于人性之趋利避害的天性,常人的判断性结语大多介于全真和全假之间。笔者以为,在实证性材料、数据亏缺的前提下,定位于“观望”、“等待”之类的中性词,大概是确切些的。理念问题之二:司改的红利能否惠及所有司法人员?这是一个关乎利益整合的根本性问题。在哲学层面上,以目前人类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而论,社会资源之于人类需求的相对稀缺性是无法克服的矛盾。所以,司改红利之于司法人员的普遍性是难以达致的;继而,鉴于人性的两面性以及技术主义改革路径的片碎化,实际效果又将给良好的主观愿望打上很大的折扣。理念问题之三:提升司法官的薪酬待遇,是司改当然的副产品,还是基于司法工作的特质、司法官的精英化,抑或是司法工作的“按劳分配”?这是一个如何衡平司法机关之外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的心理感受的关键问题。(对内,还需衡平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辅助人员的心理感受)在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语境中,司法职业是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政治冲突和社会纠纷的缓冲器、调节器。这是关于司法职能定位的典型性表述。然而,中国历史上长期司法与行政不分,人治主义、司法工具主义泛滥。置于中国当前的法治发展阶段及政治结构中,其解释力和说服力显然不足。质言之,在法治发达国家,公众对于执掌神圣司法权的法官(检察官)之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薪酬,是普遍接受的。相较而言,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同样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官的特殊性应当体现在哪里?换言之,公务员系统内为什么司法官的工资一般要高于其他部门人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理念问题之四:司法官较高的薪酬待遇的基础应当是什么?这是前述理念问题的关联性问题。近年来,社会上间续出现为公务员加薪的呼声,以至于不少司法人员认为司改就是提高待遇、涨工资——这是司法人员中普遍弥散的一种心理预期。一般公众则不免质疑:司法官个体的岗位职责及其职业操守是否配得上相应的高薪?公众还将关注,员额制引发高门槛的司法官遴选机制能否有助于在个案中防范司法腐败?事实上,有关司法官的单独薪酬体系[1],无论是官方还是学界,尚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2];而现实的另一面则是,即便司改中有望提升薪酬待遇,即便薪酬待遇固然重要而绝非唯一的考量因素,还是有不少司法官基于各种错综复杂的个体化因素选择离职。一般来说,公务员的薪酬由担任的职务、职位的责任、工作的难易程度以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工作资历等要素决定。且从世界各国公务员的薪酬管理实践来看,多数国家选择将市场工资水平作为参照体系,并认为从劳动力市场供给看公务员工资与企业员工工资本质上是相同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当下中国语境中,司法官较高的薪酬水平应当主要体现为司法工作量(绩效)、司法责任制等方面高度的责权利相一致。而司法工作量、司法责任制等方面的特质是由司法工作的任职条件、工作压力、职业风险等因素构成的。比如,法官的工资收入,与其审结案件的数量、质量挂钩并实行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总之,只要是薪酬改革,如果不与实际的劳动付出挂钩,最终都会异化成以职级为准的“无差别”待遇。理念问题之五:司改中最重要的人的问题是什么,如何处理员额制中的人的博弈关系?意即如何将年富力强、相对优秀的司法官留在员额内?众所周知,“审者不定、定者不审”是中国司法的顽疾;究其原因,笔者将其归纳为官僚政治和老人政治。对于司改特别是员额制问题,中央多次强调必须要打破论资排辈,进行择优录取,有的试点单位明确提出“院领导不能和一线法官、检察官争员额”。2015年4月17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研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出:“必须下决心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敢于动真碰硬,有效改变法官、检察官素质良莠不齐的状况,真正让素质高的人进入员额,让高素质的人在一线办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员额制关系到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对领导干部进入员额要有严格规定。领导干部要进入员额的,必须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并亲自办案,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北京青年报,2015年4月18日第A03版)进而,从长远来看,司法官的员额比例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治化水平,应当逐步转变为负相关关系,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治化水平越高,法官、检察官的员额比例越低,从而司法官的精英化程度越高。当然,一定时期内囿于案件工作量的差异,地区间会根据中央政策部署对员额制进行微调,例如,深圳司改方案的司法官员额比例的39%就高于上海司改方案中的33%。同时,对于东南沿海等发达地区而言,司法改革就是要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用改革倒逼法官、检察官到一线办案,压缩综合管理部门人员比例。在我们对司改仍满怀期待之际,2016年7月30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王鹏宇法官患脑出血去世,享年34岁。《人民法院报》微博认为是“过劳死”[3]。理念问题之六:司改背景下,中国的司法理念或曰司法官的理念有哪些需要纠偏或者更新之处?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视角来看,法治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悠久的市民社会结构与法律传统及其相应的法律职业阶层,中国法治发展的短板亦在此。同理,任何一个法治昌明的民族,都蕴含着强大的法治文明及其思想传统,故而,尽管我们移植了作为舶来品的大学法学教育,却被名目繁多的工具性的技术课程所充斥、缠累,徒有虚表,未能真正实现法学之道的技艺和精神的交融。诸如,实践中,受政绩考核与科层官僚制的约束,有罪推定思维仍然存在,且超出了简单的司法理念或司法技艺问题的层面。又如,在“雷洋事件”[4]中,通过新兴媒体,一些政法系统内的有识之士渐趋能够超越身份、职业和感情的立场,只为公平正义“选边”,只为事实真相“站队”,共同为该事件的公开调查、公正处理发声助力。而先前的一段时期,某些律师凭借一己之力甚或在承受人身风险的状况下揭露案件真相的行为,往往遭到公检法系统的联合“抵抗”,个别过激的“死磕派”律师前途未卜。其实,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往往缺乏相互的谅解和沟通,缺少对对方职业的体认和褒扬。毕竟,从司法职业的亲历性而言,司法官处理的是案件,而律师面对的是人;司法官感受到的是证据和法律,而律师感受到的是人的情感与社会的脉动。长久以来,受中国封建法制和前苏联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司法官的现代法治理念不足而“长官情节”、“监督情节”、“青天情节”过重,尤其是缺少辩证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塑司法官的民生情节和法治情节。其一,民生情节就是司法官的日常工作应当关注百姓的基本权益保护,如诉权、生命权、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知识产权等。目前,中国80%以上的司法官配置在基层,基层司法官提供的司法产品和司法服务应当主要指向百姓的基本生计,特别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底层百姓的基本生存、生活状态,以及公平有序的竞争发展机会、权益保障等方面。[5]其二,法治情节就是要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当前,一方面,无论是司法裁决还是司法官自身,其终极性和权威性都未能达到法律人理想的状态;而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想状态即各个法律职业群体对于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比较容易地发现唯一正确的裁判结果(司法官擅权是很难的),亦未能实现。于此种种,我们更应相信,法律人研习法律和适用法律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救赎或者规制他人,更应努力寻求自我内心的纯化和自我欲望的诫免。[1] 深圳已为全市司法官队伍建立了单独薪酬体系。从2014年7月起,司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脱钩,与司法官等级挂钩,每个司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按照薪级确定司法官的工资和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待遇。某些资深司法官的薪酬可能会超过院长、检察长。截至2015年7月,深圳司法系统已建成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独立薪酬体系,法官、检察官成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之外的“第四类”公务员。[2] 此外,同为中国政法系统内的司法官还需认识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由特定时期的社会条件决定,党和国家对公安机关的倚重是显而易见的,公安机关的建设与发展对国内政治的稳定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反映在薪酬待遇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于2015年2月形成《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并实施。其中,在人民警察管理保障机制方面,提出:“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上述规范性文件、政策方案对司法机关薪酬制度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3] 人民法院报:34岁女法官“过劳死”,http://t.people.com.cn/fayuanbao/153721453。王鹏宇生前在微信朋友圈里的留言足以佐证:“今天又上了2个案子!时刻提醒自己要微笑面对!”,“今天的加班到此结束,完成了2个判决,很有效率!看来还是静下心来一个人的时候工作效率有提高啊!回家了”,“今天的加班到此结束!回家了!呵呵,幸福啊!”,“加班,赶个审理报告,估计得干到八九点钟”,“累虚脱的感觉……下午还得继续!”,“一上午开了三个庭,下午2点还有一个!……我觉得自己老”……[4] “雷洋事件”:雷洋,男,湖南澧县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2016年5月7日晚,雷洋离家后身亡,警方通报称,警方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2016年6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完成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2016年6月30日,检察机关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涉案民警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5] 自上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后,随着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及产业结构转换,很多社会资源被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解构、分割,整个社会追求效率优先而一定程度上忽视公平,导致比较严重的收入差距扩大和分配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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