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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行政裁判规则5条|天同码 95

来源:何丽娜律师 作者:何丽娜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行政诉讼 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至此,自2011年12月20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共计发布13批共64个指导性案例。本期天同码,精选其中部分行政诉讼案例裁判规则,分享给读者。 规则要述 01 . 公安机关
行政诉讼 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201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一批指导性案例。至此,自2011年12月20日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共计发布13批共64个指导性案例。本期天同码,精选其中部分行政诉讼案例裁判规则,分享给读者。  规则要述  01 . 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追缴赃物,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将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02 . 收回土地通知,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的,应予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未说明具体条款,且不能证明该行为符合哪些法律规定的,应确认违法。03 . 内部批复实际执行并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可诉性政府部门直接将内部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04 . 经适房建设单位依法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减免政策规定。05 . 当事人不服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可提行政诉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具有行政确认性质,当事人对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规则详解01 . 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追缴赃物,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将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执行|刑民交叉|发还赃物案情简介:2002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卜某构成伪造印章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并对包括卜某以实业公司名义投资的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赃物予以追缴。随后,公安部门将该土地发还证券部,用于抵偿卜某以证券部名义拆借银行的2500万元。2002年,投资公司最终接收该土地使用权。2010年,该地块被政府征收并获得2.8亿余元补偿。2011年,卜某以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并处理其土地资产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法院认为:①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决定,可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②本案中,卜某以实业公司名义出资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已作为其挪用资金罪的赃款、赃物一部分予以追缴,卜某无权对法院生效判决追缴财产要求国家赔偿。③公安机关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解封并返还证券部后,投资公司接收被判决追缴的土地使用权。嗣后该土地被政府征收并获得补偿,该补偿款与卜某无关,故裁定维持公安机关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实务要点:公安机关依法将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法委赔字第1号“卜某申请国家赔偿案”,见《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2:397);另见《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1224/9:44)。 02 . 收回土地通知,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的,应予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未说明具体条款,且不能证明该行为符合哪些法律规定的,应确认违法。土地使用权取得|行政诉讼|法律依据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盖车库,经申请并经政府部门批准,拟拆除附近宣某等所在的住宅楼。国土局向宣某等发出的《收回国土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称“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本省有关规定”,决定收回。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批复》规定,本案原告可对行政机关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②国土局在有关收回原告住宅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的书面通知中,仅说明该决定系依《土地管理法》及该省有关规定作出,但却未说明具体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有关证据,难以说明该决定系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需要,故国土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在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仅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名称,未说明具体法律条款,且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哪些具体规定的,构成违法,应予撤销。案例索引:浙江衢州柯城区法院(2003)柯行初字第8号“宣某等诉某国土局行政诉讼案”,见《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4:434);另见《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1224/9:41)。 03 . 内部批复实际执行并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可诉性政府部门直接将内部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使用权|行政诉讼|内部批复|可诉性案情简介:2010年,县政府批复同意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块。县国土资源和房管局收到批复后,直接交土地储备中心执行。房屋位于该地块的魏某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知晓该内部批复后,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以该批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为由抗辩称法院不应受理。法院认为:①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程序规定,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县政府作出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②县政府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本案中,县政府作出批复后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即直接交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亦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知晓该批复内容,并对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时亦告知了诉权,该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依法受理。实务要点:地方政府内部批复,一般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依法受理。案例索引:安徽高院(2012)皖行终字第14号“魏某等诉某县政府行政诉讼案”,见《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31108/5:22)。 04 . 经适房建设单位依法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减免政策规定。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案情简介:2009年,市人防办以开发公司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为由,下达征收172万余元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开发公司主张应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法院认为:①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上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虽未明确其调整对象,但从立法本意看,其指向对象应系合法建设行为。②《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48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易地修建”。即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才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适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规定。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规定适用的对象不应包括违法建设行为,否则就会造成违法成本小于守法成本情形,违反立法目的,不利于维护国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开发公司对依法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修建,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优惠规定。判决维持人防办费用征收决定。实务要点: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案例索引:内蒙古呼和浩特中院(2010)呼行终字第16号“某开发公司与人防办人防行政征收案”,见《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31108/5:21)。 05 . 当事人不服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可提行政诉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具有行政确认性质,当事人对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消防验收|备案通知性质|行政诉讼案情简介:2011年,公安消防支队对某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抽查后,作出验收备案通知。戴某以其房门被消火栓挡住、消防设施不合格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成为本案争议焦点。法院认为:①依《消防法》即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即特定建设工程施工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消防机构予以登记备案,以供消防机构检查和监督。备案行为系公安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监督和管理行为。消防机构实施的备案、抽查行为具有行使行政职权性质,体现出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公益性、专属性和强制性,备案结果通知系备案行为组成部分及具体表现形式,亦具行政职权特性,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②依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中,消防部门并非仅简单接受建设单位向其报送相关资料,还要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完成工程检查。消防部门实施的消防备案、抽查行为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对建设单位而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到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备案,否则,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消防设施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对消防部门而言,备案结果中有抽查是否合格的评定,实质上系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消防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一旦消防设施被消防部门评定为合格,即视为消防部门在事实上确认了消防工程质量合格,行政相关人亦将受该行为拘束。故备案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法院可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实务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性质,当事人对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案例索引:山东济南中院(2012)济行终字第223号“戴某与某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见《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60530/12:59)。核校:简牍           天同码历史内容链接点击标题打开 ↓01-47期|432 条民商裁判规则汇编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8 条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 10 条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 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10 条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 6 条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 9 条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 15 条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 12 条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 15 条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12 条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 4 条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6 条61期|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62期|抵押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8 条63期|抵押登记瑕疵裁判规则 8 条64期|抵押转让裁判规则 12 条65期|抵押置换裁判规则 4 条66期|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67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68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7 条(续)69期|抵押合并审理裁判规则 7 条70期|质押裁判规则 6 条71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7 条72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8 条(续)73期|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续)74期|民间借贷,还是真的房屋买卖 ?75期|一方当事人犯罪,合同是否有效 ?76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77期|单据质押裁判规则 7 条78期|股票质押裁判规则 5 条79期|票据质押裁判规则 5 条80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7 条81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6 条(续)82期|房产权约定:是不是赠与 · 外 8 则83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裁判规则 7 条84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裁判规则 12 条85期|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86期|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87期|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88期|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89期|民事裁判规则 7 条90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7条民事裁判规则91期|消费者权益、机动车等民事裁判规则 7 条92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民事裁判规则 8 条93期|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 裁判规则 6 条94期|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 裁判规则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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