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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私募机构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如何拟定

来源:陈桂平律师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实务问答 私募备案 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 实务:私募机构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如何拟定作者:陈桂平律师 前言:不管是同行,还是私募机构,似乎过了2016年8月1日,好像私募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或者说私募机构备案的事情成一阵风一样吹过去了。然而,我个人却不这
实务问答 私募备案 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 实务:私募机构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如何拟定作者:陈桂平律师 前言:不管是同行,还是私募机构,似乎过了2016年8月1日,好像私募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或者说私募机构备案的事情成一阵风一样吹过去了。然而,我个人却不这么认为,即使是顺利备案或者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已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私募机构,依旧在风险管理制度(简称“风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简称“内控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对于已经被注销备案重新申请登记、亦或者是新设私募机构申请备案的私募机构而言,对于如何拟定符合自身情况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方面来说,依旧任重道远。 一.私募机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1.与组织架构图存在冲突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规范公告”)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指引”)可知,私募机构在申请备案或者依据规定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审查事项中,如果风管制度或者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未建立,基本上申请备案被拒绝的十之八九。而不少私募机构声称自身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但是一看其组织机构图,直接傻眼,让人苦笑不得,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如上述所示,某私募机构的组织机构图相对简单,但是在其提供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时,突然发觉,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里提及该机构部门设置时,多出了“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且其制度的内容写的“眉飞色舞”。然而,本人查阅后,翻了个底朝天也没见前述两个委员会体现在组织机构图里,连两个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就找到一两号人,于是本人建议两个途径解决,一是调整组织架构,二是调整制度。但是,私募机构不解,为何需要整改,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似乎要有上面两个委员会,实际上,拿《合同法》的术语开句玩笑——这是“重大误解”。通观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并没有明文要求必须设置上述两个委员会,何况,私募机构自身提交的组织架构图与其内控制度阐述的制度落实部门根本就是矛盾的,这不是打自己一巴掌嘛。因此,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必须根据私募机构的组织架构图来确定,不能“拿来主义”直接往自己企业头上套,有时一套就套牢了。这里不得不提及的是,作为私募机构必设的合规或者风控负责人能否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里作为委员之一,是否违反了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合规或者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的规定。个人认为并不违反,因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人员之一,其职责仅限制在对投资运营部门就有关投资事项的合规性或者风险事项发表独立的意见,从而加强私募机构的风险防范,这本身就是合规或者风控负责人设置之初衷,如果在投资决策之前都不清楚,而是投中或投后就事项发表合规性意见,显然不足以体现出合规或风险负责人作为高管设置的目的。1.东凑西凑风马不相及根据《指引》,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在《规范公告》出台之前,不少私募机构的投资以及内控基本都是“各自为营”,所谓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更多是人为经验的把控,形成文件性的基本没有。因此,《规范公告》和《指引》以及随后一系列新要求的出台,让不少私募机构甚至券商一下子有点懵了。故而,一看到协会的制度罗列,不管三七二十一,先从别的地方凑过来用。那么举个例子,东凑西凑的制度,一看也是有问题的。比如,某私募机构是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并不从事证券投资业务,那么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里来了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其经营范围以及业务类型都不涉及证券类,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却无故来了两个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文件,这个有点风马不相及。另外,部分私募机构,直接把一些官方的范本制度拿来直接套用,但是连制度里的称谓比如协会或者机构的名称都没改成自己的企业名称,这个一看也是醉了,太省事也不好,好歹私募机构也是管理不少人民币资产的。根据《规范公告》,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所罗列的名目仅供参考,具体还是得看自身的业务类型和是否涉及证券投资方面专有的制度,如果不涉及,何必多拟定无谓的制度,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可能不讨好。2.制度落实未定岗定人那么,组织架构调好,岗位定好,制度也有,但问题还是不少。主要是部分新设私募机构或者管理资产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其本身人员就不多,制度一堆,怎么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又如何落实到具体的部门人员?不少私募机构就出现前述问题,而在申请基金业协会备案时,被反馈的也是不少存在前面的情况。 一.如何调整风管制度以及内控制度1.参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如上所述,基金业协会要求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需要根据私募机构的业务情况以及是否涉及从事证券投资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个人认为,对于组织架构复杂的私募机构来说,其涉及的制度需要更加全面,且与组织架构图一一匹配。另外,需要根据管理的资产规模,或者企业发展定位的五年期、十年期的发展情况预估可能的组织架构调整,而组织架构的调整则可能涉及制度的调整,故需要做中长期的考虑。关于具体到每个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则需要在组织架构图匹配的情况下,结合已有的私募监管规范性文件的章节要求去拟定自身的制度,举例来说,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内容的条目规定,这方面涉及私募基金产品募集的合同内容也就是投资部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合规或风控负责人需要涉及的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可以体现在制度里。而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里又涉及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以及资质问题、内幕交易的禁止问题等,这些又可以调整为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的相应内容。又如,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其实又涉及了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私募基金推介、合格投资者的确定以及回访等诸多事项,只需要将前述规定分拆再结合自身企业的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即可拟定为自身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2.参照公募或银行理财产品部分内容对于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里提及的禁止内幕交易或者防范内幕交易、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私募领域与公募领域其实在前述内容是可以参照的,只不过私募领域毕竟影响小于公募领域。故,对于公募领域相关类似制度的要求程度可以在私募领域做适当的调整或降低要求标准。而银行理财产品部分的客户信息收集、产品推介以及客户回访调查、客户的投资风险能力测试等诸多的范本或者表格类完全可以比较后转化为私募产品的推介、合格投资者的评估以及内核的制度部分。3.根据岗位编制落实制度在制度拟定方面,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企业的人员配置情况以及企业发展的阶段,在私募机构尚未有产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较小,亦或者是发展初期阶段,过多累赘的制度反而会导致配备人员的增加。另外,私募机构也需要考虑不同部门的人之间在制度内容执行方面的衔接问题,比如该制度的主要负责部门中部分协助工作可以由另一部门或者多个其他部分的人员参与协助。同时,对于外包部分的则需要充分的阐述外包涉及的内容。4.根据自身发展调整更新如上所述,私募机构的制度更新一方面是基于基金业协会规范性文件要求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细,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企业的规模变大,企业人员配置以及岗位的增加,又或者是基于组织架构的调整,无论基于什么原因,不可能存在保持五十年不变的风管制度或者内控制度。法律尚有滞后性,何况企业的内部制度。另外,需要提醒的是,2016年迄今处于登记提交法律意见书阶段或者通过法律意见书备案的私募机构,会遇到基金业协会系统年度更新窗口的关闭而导致无法更新自身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问题,因此,需要就此作出相应的承诺。 三.风险提示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各私募机构,不管处于何种阶段,应该静下来好好检查一下自己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实际上私募机构也是企业,对于一个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其企业的制度完善程度、执行力度也是企业软实力的一种表现。切勿为了应付,而草草的出具相应的风管制度和内控制度,否则往往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陈桂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