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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自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青年公诉论坛”综述

来源:陈自强律师 作者:陈自强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律师文苑 明炬刑辩中心︳陈自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青年公诉论坛”综述8月5日上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自强律师应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了由该院主办的“成都青年公诉论坛”(第二期)并担任点评嘉宾。同时受邀担任点评嘉宾的还有西南财经
律师文苑 明炬刑辩中心︳陈自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青年公诉论坛”综述8月5日上午,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自强律师应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了由该院主办的“成都青年公诉论坛”(第二期)并担任点评嘉宾。同时受邀担任点评嘉宾的还有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兰荣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冷玉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周科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李万洪、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王永强。共有50余名来自成都市21个区、市、县检察系统的领导和青年公诉精英参加了本次论坛。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陈世体处长代表市检察院致欢迎词。本次论坛的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首先,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锦江区人民检察院、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新近加盟成都市检察系统的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的青年公诉代表分别作了主题发言。高新区院的代表就检察官严格中立的审查责任,做到“三听一会”(听侦查、批捕、辩护三方意见和会议讨论),充分重视辩护人的意见,以及裁判文书的交叉审查等方面分享了自己的做法;锦江区院的代表就审判中心理念的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多种方式增加审查证据的能力,以及正确应对舆情、坚守公正底线等方面作了发言;龙泉驿区院的代表以“陈满案”为切入,重点强调了检察官并不是“看谁都是坏人”,在客观证据面前,控辩双方的认识也可以达到高度的统一;简阳市院的代表就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来源,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恪守客观公正义务谈了自己的看法;成都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申莉萍以特殊情况下交警对违法停车的处理为切入,用诗一般的语言,阐述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本质上就是“良心义务”,检察官要以坚持客观立场为基石,忠于事实真相为核心,追求司法公正为目的。 申莉萍检察官在主题发言后,各区市县公诉部门代表又进行了热烈的自由发言和互动探讨。他们不仅谈客观公正的理念与精神,也谈在践行过程中的困惑和思考。青羊区院的代表认为,在人们认识能力和侦查能力有限情况下,客观是一种有限的客观,公正也是一种有限的公正;新津县院的代表指出,由于案多人少,工作繁重,造成对侦查机关的案卷材料过于依赖和信赖的心理在相当范围内存在的;金牛区院的代表也认为,基于检察官本能的追诉角色,在证据审查的过程中,过分注重有罪的证据,一定程度上忽视无罪、罪轻意见的情况短时间内恐怕还难以彻底纠正;蒲江院代表认为,客观公正义务应当是所有“法律共同体”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为什么偏偏对检察官设定“客观公正义务”,应当说客观公正义务并不是检察官所独有和专属的,检察官只是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的一个环节和过程;武侯院的代表以“客观应追求,公正本天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彭州市院的代表以“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应尽的责任”结合具体案例侃侃而谈;成华院的代表结合公诉实践案例,以检察官践行客观公正义务应加强自身的法学理论修养为主题发表了看法;双流院的代表提出,公诉人往往是从追诉者的角度进行思考,同时也要注意换位思考,也从被追诉人和辩护人的角度想一起,看一看。 与会发言的各位检察官在认真倾听各位青年公诉人代表的主题发言和自由讨论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陈世体处长首先作了点评发言。他指出,客观公正义务应当是所有法律人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客观公正,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客观公正。检察官既作为追诉者,又作为监督者,在实现客观公正义务方面承担着极为重要而独特责任和义务。陈世体处长强调,在全体检察官心中树立客观公正的理念,在具体工作中践行客观公正的理念,以全方位制度层面的保证是检察官实现客观公正义务的三大法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李万洪法官在点评时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加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事实和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可以不起诉;第二,检察官要加强对侦查尤其是证据收集的指导和监督。如果说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后,检察官不可避免地进入当事人角色,但在侦查阶段,检察官的中立客观性还是可以保持的。所以,检察官提前到位的侦查指导和监督也检察官客观义务实现的有效方式之一。 李万洪审判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自强律师在点评时认为,检察官的当事人职能和客观义务的双重要求,形成检察官制度包括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在矛盾。所以,仅靠检察官自身的思想认识和内部制度来保证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不靠谱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从外部力量强化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的实现,也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倒逼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实现,是保证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陈自强律师的发言全文本公众号将另发) 陈自强律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兰荣杰老师在点评时发表了与陈自强律师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改革不一定能倒逼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实现,甚至可能还有反作用。检察官为了追求明星般的庭审表演和公诉胜利,可能会更加不顾客观公正,甚至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他认为,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外部制度保证,比如全面的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借鉴“布雷迪规则”,对隐瞒证据的检察官一经发现,则给予严厉的法律处罚。 兰荣杰老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周科楠副处长在点评时指出,作为一名公诉人,要问我最不喜欢哪类律师?是案件还在审查起诉,还在审判阶段,还没有裁判结果,就炒到网上,博取眼球的律师。不管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我们检察官都要“苦炼内功”。只要我们的事实与证据是夯实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是基于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作出的判断,我们就不害怕任何网络炒作。不害怕网络炒作不等于不重视网络舆情。周科楠副处长就网络舆情背景下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实现作了精彩的点评和发言。 周科楠检察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最后一个点评发言。他认为,客观公正的内涵在每个人的心中可能都是不一样的。对检察官而言,只要是在法律和检察官的职业伦理范围内行事,就是客观公正的。成安律师以鱼塘里一条鱼死了和整个鱼塘的鱼都死了为例,阐述是鱼的问题还是鱼塘的问题。他认为,检察官应当保持一颗谦抑之心。成安律师还以卓安律师事务所和本人多次主办和参与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相关内容与在座检察官们进行了精彩的分享和点评。 成安律师论坛没有中场休息,一直持续到中午近一点钟,大家情绪饱满,畅所欲言,进行了热烈理性的探讨和分享,着实是一次思想的盛宴,论坛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论坛现场 (注:文中涉及每位发言者的发言,是根据会议记录整理而成,未经发言者本人审阅)
责任编辑:陈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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