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
来源:云外看天 作者:云外看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实证研究 《检察日报》2016-8-24 完善通过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则,应坚持规范性、时效性、全面性和比例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需要内容规范、全面审查、充分告知当事人意见结果。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
实证研究 《检察日报》2016-8-24 完善通过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则,应坚持规范性、时效性、全面性和比例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需要内容规范、全面审查、充分告知当事人意见结果。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 电子证据在追究网络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针对当前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数量多且证明力高低不一等特点,笔者认为,应从三方面对电子证据适用规则进行完善,并着力将其运用到具体证据审查过程,确保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获取电子证据特殊规则的完善 由于获取电子证据在主体、行为、范围、时效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为此有必要着力完善通过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电子证据的具体特殊规则。 一是规范性原则。对存储电子证据信息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据存储设备搜查、扣押行为必须合法进行。同时基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被破坏性、易被篡改性等特点,取证主体除侦查人员外,还应有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协助。具体的取证行为也必须按照专门的取证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毕竟取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其失真或湮灭,难以恢复原状。这一操作规范应包括对计算机及网络的现场勘查、搜查扣押、证据保全、固定等。此外,实践中在电子取证过程中经常遇到系统应用、数据复原等专业技术问题,严重阻碍了对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因此,可考虑设立技术协助提供制度,即侦查机关有权指令计算机应用系统、数据格式或保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合理、必要的信息和技术协助,以此解决技术问题,有利于相关电子证据的正确规范获取。 二是时效性原则。电子证据容易因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变化或被人为地增删、修改、销毁等,电子取证必须及时进行,迟延将可能导致取证的失败,影响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活动。传统的搜查、扣押措施在电子取证方面难以迅速地实施保护和固定,有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对此,应对容易湮灭、不能迅速进行收集的电子证据采取迅速保护措施。侦查机关发现有关犯罪行为或线索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涉及案件的相关电子数据的,应当迅速通知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有关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要求管理人或其他人在提供以上协助期间保守秘密。此外,为迅速有效获取涉案的相关电子证据,可考虑与一些知名的服务器代理商建立取证的规范过程和合作机制,以此完成对电子证据取证的操作。 三是全面性原则。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全面取证原则,认真分析电子证据的来源,尽可能全方位、多角度调取证据,以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收集电子证据不仅要对被搜查的电子数据存储设备进行检查分析,对通过网络合法进入的其他计算机系统也应有权搜查,以确保其完整性。如果被搜查的计算机系统已联网,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信息进入远程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搜寻证据。 四是比例性原则。对电子取证措施应设置必要的限制条件和保障措施,防止滥用调查措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犯。其主要包括对搜查的证据应限制于与案件存在关联性的合理范围内,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有保密义务,对于扣押的设备有妥善保管和及时返还义务等。 电子证据鉴定相关规则的完善 电子证据因其高科技性、专业性等特征,客观上对其难以像对传统证据那样进行审查,电子证据在事实上容易处于“免检”地位。但鉴于其具有易伪造、易篡改等特点,在许多情形下必须经过鉴定,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目前在鉴定实践中,各类鉴定主体的资质及鉴定意见的内容、合理性都还存在一定问题,直接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证据效力。为此,有必要对电子证据鉴定确立相关规则。 一是内容需要规范,应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在意见中要对检材来源、检测方法、检测过程等作出说明,对鉴定结果与证明事项进行论证说理,以使鉴定意见为各类诉讼主体所充分认知。 二是办案中必须全面审查,对存在争议或疑问的,可聘请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或进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三是应当充分告知,全面告知当事人鉴定意见结果,以便于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或是委托、聘请专家辅助证人进行质证。 电子证据审查采信规则的完善 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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