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武汉奥特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作者: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基本案情】2013年9月10日,被告奥特龙机电安装公司与武汉创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苏宁电器武汉物流中心项目配送中钢结构工程项目,2013年11月,被告委托原告弘毅钢构公司加工工程所需的钢结构产品。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正
【基本案情】2013年9月10日,被告奥特龙机电安装公司与武汉创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苏宁电器武汉物流中心项目配送中钢结构工程项目,2013年11月,被告委托原告弘毅钢构公司加工工程所需的钢结构产品。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武汉苏宁电器物流基地项目的钢柱、钢梁、雨棚梁,加工方式为包工,加工价格:钢柱、钢梁加工价格1100元/吨,加工量约850吨,加工费约为935000元;雨棚梁加工单价1100元/吨,加工量约30吨,加工费约为33000元,加工费合计约为968000元,结算方式:构件按1.5%计算材料损耗;按出厂构件理论净重量进行结算;被告提取钢构件时可以按批次提取,最后一批构件运完前办理结算。运输方式:由被告自提,费用由被告承担。付款方式:原告所有构件发到现场后,被告15天内付清货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加工,加工钢构件送货单均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截至2013年12月25日,原告已加工钢构件501件,合计705.12805吨,加工费共计775640.85元。合同履行期间,2013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函,要求原告按《苏宁物流第二批钢梁修改》确定的钢构件修改方案进行加工,但双方未约定整改费用标准,亦未办理相关结算手续。2014年2月14日,原告将两车钢构件送到被告工程工地,因无人接收而返回,产生吊装费3200元。2014年12月26日,被告奥特龙机电安装公司委托第三方支付原告加工费700000元。2014年2月25日,武汉创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合同解除函,通知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苏宁电器武汉物流中心项目配送中心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被告退出了该工程项目施工。原告认为被告已经退出工程项目,亦未向原告提供加工材料,双方合同实际已终止履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原告经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由此产生诉争。 【裁判理由】原告弘毅钢构公司与被告奥特龙机电安装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加工费的支付问题,双方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加工构件全部发到现场,被告于15天内付清余款,但加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方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导致加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而原告交付的加工产品已用于被告工程项目,且被告亦无证据证明交付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已交付加工费。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75640.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加工费,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其利息可以75640.8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整改费45685.57元,因双方未约定整改费计算标准,亦未办理结算手续,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双方结算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吊装费32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运输方式为被告自提,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送货系由被告安排,该损失系原告自己造成的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吊装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有延误送货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违约行为,其与发包方之间基于该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案涉工程完工前无法确认,进而也无法确认原告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要求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被告与发包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两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并案审理。而且本案审理中,经原、被告申请,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期间,案涉工程项目已完工,被告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仍未明确,而被告今后即使向发包方承担了违约责任,其亦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案继续中止审理已无必要。 【判决结果】1、被告武汉奥特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75640.85元。2、被告武汉奥特龙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75640.85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3、驳回原告原告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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