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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的法定期限有多长?

来源:喵儿检 作者:喵儿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适当提高了立案数额标准,并明确了情节标准,使得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入了“数额+情节”时代。这一方面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此类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
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适当提高了立案数额标准,并明确了情节标准,使得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入了“数额+情节”时代。这一方面适应了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此类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体现了党中央“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但是同时也造成了一大批在解释出台之前已经立案追诉,尚未起诉或判决,解释出台之后数额和情节均不达新标准的案件,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法院应当宣告无罪。对于反贪部门来说,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撤销案件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并在决定后法定期限届满之前一定时间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并未对法定期限究竟有多长做进一步说明。一些办案人员因此对法定期限的含义产生了疑惑: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适用刑诉规则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即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理由是该条规定关键词和指向性都非常明确,可以适用于撤案的情形,而且对期限也有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是对刑诉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关于法定期限的进一步说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以确定具体的法定期限,比如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就应当适用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对该诉讼阶段法定期限的规定,即在一个月届满前一定时间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撤案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案件尚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则应当适用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一条中法定期限的规定。这两种观点,如果单说任何一个都有一定道理,但如果将两个观点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第二种观点就显得更加科学合理,更能体现立法本意:第一,“法定期限”本来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它跟随诉讼阶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在侦查阶段它叫“侦查期限”,在审查起诉阶段它叫“审查起诉期限”,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它叫“退补期限”,在法院审理阶段它叫“审理期限”,在采取强制措施中它叫“羁押期限”或者“取保候审期限”等,可以说“法定期限”是对这些法律规定的期限的统称,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特指。第二,刑诉规则第三百零一条其实是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期限的上限要求,无论什么案件(可以是贪污贿赂案件也可以是渎职侵权案件),无论最终结果是什么(可以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也可以是撤案),都应当根据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在这一期限内作出一个明确的决定,防治案件长时间搁置或者积压,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另外,“撤案”的概念仅适用于侦查机关或者部门(公诉部门对应的概念是不起诉,法院对应的概念是宣告无罪),而侦查机关或者部门的办案活动可能处于尚未办结的侦查阶段,也可能处于办结后的退回补充侦查阶段。无论在何种阶段,在按照法定程序对撤案进行上报审查的后,还必须注意依法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三)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第二百九十一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第三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作者个人微信公众号:喵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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