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诉人大代表诉权与代表权的冲突
来源:司法日记 作者:司法日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像大法官一样思考 试论涉诉人大代表诉权与代表权的冲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
像大法官一样思考 试论涉诉人大代表诉权与代表权的冲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人大代表还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上种种,从法律上确定了人大代表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身份、权力与地位。但是人大代表毕竟源于普通公民,像普通公民一样会在日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产生纠纷,从婚姻家庭纠纷到民商事合同纠纷,不一而足,诉诸司法时,人大代表享有法律规定的诉权,受法院管辖,接受司法裁决。此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人大代表一方面以公民的身份就个案接受司法权管辖和裁决,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对于法院和法官的评价权、罢免权、任免权、质询权等多项权利。人大代表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满,会不会“报复性”行使代表权?如果有这种可能,该如何规制?一、从代表的人员构成说起。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和代表的群体,诸如领导干部、企业家、科研人员、运动员、工人、农民、军人等,总体构成上呈现出的是官员主导与代表的精英化。蔡定剑教授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书中,曾对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职业构成进行过统计,领导干部占九届人大代表总数的41.55%,占十界的33.17%;企业家占九届人大的20.54%,十届的18.36%。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各个职业所占比例也是大同小异同。 人大代表一方面是民意代表、行业翘楚,另一方面也是普通的社会个体,日常生活中产生纠纷诉诸于司法在所难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家群体,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纠纷是非常正常,这时候寻求司法裁决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时候就会引发一个代表权与诉讼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二、有权力的人会滥用权力。孟德斯鸠有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如前所述,人大代表大多为社会精英,整体素质较高,但者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全部可以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有关人大代表涉嫌违反犯罪、滥用豁免权的事例不胜枚举。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一个人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时很难保持中立和公允,虽然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但人大代表在涉诉时,出于自身利益或是所在群体的考量,很难讲不会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去寻求司法上的特殊利益。三、人大代表影响司法审判的可能方式。司法实践中,凡是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承办法官一般会事先得到告知,可见人大代表在开庭前已经通过某种途径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而这种表露的方式或者行为并不存在什么法律上的依据。一般来说,人大代表对于人民法院最广为人知的影响,就是对于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投票表决权。曾经有相当长的时期,工作报告流行百分之百通过率(这种惯例在当下的一些县级法院仍然盛行),如果没有全票通过似乎是一件很丢人的事,后来这种局面逐渐得到改变,变成了“两院”的暗中比较,鉴于投反对票的比较还是少数,所以每一票都很关键。根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还有权选举人民法院院长,提出对于法院的质询案,对于院长的罢免案等。因此,人民法院对于人大代表的重视也就理所当然,对于人大代表的诉求更加关注也就不难理解。四、权力滥用之防范。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的院长、审判员也是由人大选举和任命,人民法院的使命在于实现公平正义。但如前所述,人大代表身份和权力的特殊性使得在其参与的诉讼时,可能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不公平,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这是一种制度逻辑上的冲突。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享有独立审判审判权,任何个人、社团均不能干涉。这种干涉,除了显性的、明令禁止的干涉,类似通报“人大代表来了”这种方式是不是一种干涉?根据权力制约的基本原理,我们还是期待对于人大代表涉诉时代表权的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报复性行使代表权,或者利用代表身份对诉讼进行不当干预。具体的制度设计可以考虑涉诉代表表决回避制度,不当干预司法的通报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