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要不要学习?
来源:琅嬛寻梦 作者:琅嬛寻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杂谈随笔 古代法律 学习 一个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法律对国家的重要程度。一个法律人是否重视对古代法律的学习,同样取决于古代法律和他的工作到底有多大的关系。清末修律以来,特别是建国以后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丧失殆
杂谈随笔 古代法律 学习 一个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往往取决于法律对国家的重要程度。一个法律人是否重视对古代法律的学习,同样取决于古代法律和他的工作到底有多大的关系。清末修律以来,特别是建国以后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丧失殆尽。加之现代社会制度与封建社会迥然不同,无论在法学理论方面,还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活动中,没有多少人会认为古代法律和现在的司法活动会有多大的关系。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主要的原因是对古代法律了解过少。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即便有《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然而通过这些了解古代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而像《历代刑法志》那样的著作,大多学习法律的人恐怕会望而却步。而对于其它和古代法律有关的书籍,不少法律人恐怕更是闻所未闻。很多人不了解古代法律,和学校的法律教育固然有一定的关系,而有些人重视法律的实用才是最根本的原因。从事法律工作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考卷中就有法制史的内容。由于法制史所占分数的比重过少,许多比较务实的考生就彻底放弃了这部分内部的复习。从各种法律工作实践活动中,除了进行法制史方面的专业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现在的执法办案也没有太大的联系。民国时期的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尚且没有多少人关注,更不要说秦汉、唐宋时期的法律了。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传统文化和法律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断裂,而传统的思维观念却没那么容易改变。在没有建构起更加适合社会发展的文化模式和法制制度前,轻易否定前代的文化和法律,无疑是非常不明智的。中国古代的法律精神渗透到当时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对中国传统文化不了解,也就很难了解古代的法律。现在,语文课本中也有不少古诗词、古文,可通过这些来了解古代的文化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要说了解古代法律了。就说关汉卿写的《窦娥冤》,很多人只知道是和司法有关的剧目,可有多少人看过现场演出呢,又有多少人看过剧本呢?更不要说了解和其相关的古代法律了。用古文写的东西,未必真的那么枯燥无味,也真的未必就一无是处。可为什么有些人总是避而远之呢?其一是阅读上的障碍。现在人们平时接触的都是白话文,对古文已经相当陌生了。看到古文,就有一种畏难情绪。而和古代法律相关的白话文作品,又特别的少。其二是古代书籍相对缺乏。一般人平时能接触到《古文观止》,就不错了。若非专门研究,恐怕没有多少人会看《史记》和《资治通鉴》。其实最主要的原因还不是这些,在很长时期,封建社会被认为是落后的社会制度,古代的法律同样不断地被批判、否定,甚至被彻底抛弃。如今再看古代的法律,自然就变得格外陌生了。中国古代的法律确实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民刑不分、重实质轻程序、起诉审判不分等,既没有严谨的法学专著,也缺少知名的法学家。可是,以此来彻底否定古代的法律,那就大错特错了。法律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即便是贵为天子的君王,在违抗法律时,毫不让步的大臣比比皆是。比较知名的是东汉的董宣,他把湖阳公主的家奴依法处死了。光武帝刘秀就让他向公主谢罪,董宣宁愿撞柱而死,也决不屈服。刘秀最后不治董宣的罪,也正是意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安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古代法律在制定技术层面确实有很大的欠缺,可那时很多人已经认识到法律的负面作用了。清末被改编为戏剧的《杨乃武和小白菜》和英国作家狄更斯的小说《双城记》,都是和案件有关的故事。同样是官员、贵族迫害平民,大革命前的法国和满清的法律,似乎也没有公正太多。杨乃武通过不断上诉,最终让余杭县令刘锡彤丢官发配。而《双城记》中无辜的医生马奈特,若不是遇到法国大革命,在巴士底狱恐怕永无出头之日。在中国古代当然也有许多冤案,可这并不是彻底否定古代法律的理由。现在,法律人应该更多反思,在司法办案过程中是否依然需要“慎刑”,为什么冤案总是屡禁不止。古代人未必会刻意宣传法律,然而法律在社会中的影响却无处不在。正史中有《刑法志》、《循吏传》、《酷吏传》,科举考试中设有明法科,苏轼的答卷便是《刑赏忠厚之至论》。另外有关于案件的编辑,如《折狱龟鉴》,有关于判牍的编辑,还有大量和法律有关的戏剧、小说,都能够对当时的司法办案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些内容,对现在的很多人来说,好象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正如靠几条宣传标语,不能了解马克思主义一样。靠法制史的只言片语,也根本无法了解博大精深的古代法律。如果现代社会无法同古代社会彻底割裂的话,作为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同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如果不能很好地学习运用古代法律,仅靠移植西方法律,或者试图开创新的法律体系,恐怕很难满足社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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