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中心鉴定生产线生产不出合格产品司法鉴定助企业退赔货款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定制的食品生产线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食品公司将生产线供应方诉上法庭。经华碧司法鉴定所对生产线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涉案生产线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食品公司也因此获得退还货款40万元。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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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的食品生产线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食品公司将生产线供应方诉上法庭。经华碧司法鉴定所对生产线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涉案生产线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食品公司也因此获得退还货款40万元。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公司设计、加工及安装食品生产线一套,购买的设备包括成型机4台、M/C混合机1台、冷却线1台、除尘机1台、吸尘机1台、M/C喷油机1台等。机械公司负责安装、调试,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标准执行,所有设备必须达到该标准,整套设备出厂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检验为优质产品。合同总金额为68万元,当年9月设备到位以后,食品公司陆续付款40万元。第二年的10月,食品公司却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该设备一直未能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食品公司不能应用于生产,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机械公司返还食品公司货款人民币40万元,并赔偿食品公司利息损失。机械公司则辩称,其与食品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食品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机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设备,该设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机械公司也对设备进行了安装,食品公司主张的设备调试未成功与事实不符。案件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诉争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食品公司申请对涉案设备(成型机、混合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能否生产合格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当地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该组设备进行司法鉴定,经检测,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涉案混合机蒸汽管路弯头处出现裂缝,不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涉案成型机送面绞龙、馅盒、压面绞龙、送年糕盒等零件表面的涂层均出现脱落等缺陷,馅盒内壁侧面有大量的细微孔洞,送馅体和机械刀的表面粗糙度均偏大,送馅体为非耐腐蚀性材料,不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涉案成型机生产出的样品中含有杂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糕点通则》的要求,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涉案混合机不具备正常运作的条件,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审理中,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颜某出庭接受法庭质询。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法院认为,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是为生产经营所需,目的是顺利地投入生产、获取效益。本案中,食品公司向机械公司购买加工糕点的机器设备一宗,虽然机械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后也按照约定进行了安装调试,但其不能举证证实该组设备已经调试合格能够正常生产。机械公司主张其交付的设备均系合格产品,且其已将合同约定的图纸交付食品公司,因食品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改变未购买配套设备导致不能生产,但对上述主张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理中,经食品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华碧鉴定所对所购设备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涉案成型机、混合机均存在质量问题,涉案成型机生产出的样品中含有杂质;涉案混合机不具备正常运作的条件,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该鉴定结论并无违法及不当之处,予以采信。机械公司交付的主要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整个生产流程必然无法正常进行,且已经鉴定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因机械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食品公司要求解除与机械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机械公司辩称成型机、混合机出现的裂缝、涂层脱落等质量问题可以修复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对此不能协商一致,且有违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机械公司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机械公司返还食品公司货款人民币40万元,并给付利息。一审之后,机械公司提起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法庭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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