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备鉴定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2013年8月,某部队工厂就6台环境试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某设备厂按要求投标,投标总价为63.8万元,并经评标中标后按照部队工厂要求先试生产一台高低温试验箱送至该厂,但部队工厂厂一直不支付价款,也不退还中标保证金,设备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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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某部队工厂就6台环境试验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某设备厂按要求投标,投标总价为63.8万元,并经评标中标后按照部队工厂要求先试生产一台高低温试验箱送至该厂,但部队工厂厂一直不支付价款,也不退还中标保证金,设备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部队工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部队工厂向无锡设备厂支付设备款13.7万元,返还中标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部队工厂则辩称:设备厂生产的高低温试验箱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付款条件,保证金有保证的性质,设备厂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返还保证金。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件,经部队工厂申请,当地法院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设备厂生产的高低温试验箱损坏结果是否为人为损坏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鉴定。2015年3月,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设备的报警可以复位,多次开机、运行、关机,未见异常;2、涉案设备空载升降温速率和加载升降温速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波动和偏差、报警及原因说明、处理提示功能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被委托法院采信,鉴定所鉴定人员张某出庭接受了质询。法院认为: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无锡设备厂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部队工厂的要求,制作并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高低温试验箱。经鉴定,设备厂向部队工厂交付的高低温试验箱的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设备厂要求部队工厂支付高低温试验箱价款13.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设备厂作为中标人向招标人部队工厂提交了2万元保证金,因双方未签订正式的采购合同,部队工厂也不同意从设备厂处继续采购高低温试验箱,故部队工厂应当将保证金2万元返还给设备厂。部队工厂未及时返还保证金,设备厂可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要求部队工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最终法院判决如下:一、部队工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无锡设备厂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驳回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设备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法庭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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