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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纲和曹云金之争:“师徒关系”是法外情吗?

来源:方圆与规矩 作者:方圆与规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郭德纲和曹云金之争:“师徒关系”是法外情吗? (图片来自于网络)8月31日,郭德纲在微博上宣布对“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夺回艺名逐出家门”,直指弟子曹云金与何云伟。9月5日,曹云金在微博发布长文《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对其进行回应。长文内
郭德纲和曹云金之争:“师徒关系”是法外情吗? (图片来自于网络)8月31日,郭德纲在微博上宣布对“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夺回艺名逐出家门”,直指弟子曹云金与何云伟。9月5日,曹云金在微博发布长文《是时候了,也该做个了结了》对其进行回应。长文内容丰富,爆料众多,引得吃瓜群众的讨论不断沸腾,而与岳云鹏等弟子纷纷发文力挺郭德纲高唱师徒情赞歌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网络投票的结果显示围观群众大多数站在了曹云金这边。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作为一个学法的吃瓜群众,打算从法律的角度对郭德纲与曹云金之间的师徒大战进行分析。以下结合曹云金微博长文中事实描述与相关控诉做逐一分析: 一、“2002年师从郭德纲,学制三年,学费每年8000,每月另交饭钱与生活费各500元。期间拜师交纳3000元拜师费。”所以郭德纲究竟是开培训班授课还是收徒弟?解放前,相声行业拜师有很多讲究:拜师中,除叩拜一位正式师父外,还要拜见引荐人、保证人、代替师父授艺的人,俗称“引、保、代”三师。拜师要设专门的饭局,又叫“入门宴”,行话叫“摆知”,意思是:摆酒设宴,让同行都知道谁谁谁收徒、谁谁谁拜师这个事件。那个时侯拜师,徒弟要跟师父签定拜师契约,上面写明:徒弟跟随师父学艺三年零一节;学徒期间,徒弟在师父家吃住,生活费由师父负责;出徒后,要孝敬师父一年,演出挣得的钱要全部归师父所有;学徒期间病死逃亡,师父一概不负责......等等。契约写好后,师父、徒弟、引荐师、保证师、代教师签字画押。 由此可见,传统师徒制下,徒弟拜师后在师父家吃住,生活费由师父负责。假如曹云金在三年学艺期间,不仅要按时向郭德纲支付学费及拜师费,还需每月支付生活费、伙食费,且真如文中所说发生过一次未按时交便被郭赶出家门的惨事,全然不顾“师徒情谊”。而细观郭收费项目及时间等,更像是现代社会开培训班的收费方式。而开培训班需要经过教育部门及工商部门的登记,并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然而根据笔者在“全国企业工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法定代表人是郭德纲的现任妻子王惠。因此,郭德纲在2002年的收费是否合法,有无偷税漏税可能?值得一番思量。 二、“3年期满后,在德云社效力5年。”“团队如日中天的那两年,公司没有给买社保。2007年拍摄《窦天宝传奇》天津拍摄三个月,一分钱工资没给。一个月演满了,32场演出,到手的工资四千多。08年天津开分社,一场卖出十几万票房,我就拿着500块演出费。09年拍摄《三笑才子佳人》,上海拍摄近两个月一分钱没给。” 按传统师徒制,徒弟出徒后要为师父义务演出一年。即便承认其二者之间在2002——2006年因传统师徒关系的存在,曹云金无权主张相应报酬。那么2006年—2010年期间呢?德云社有没有义务为曹买社保?曹有无主张给付(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其实最核心的问题是,这里涉及到三方主体:德云社、郭德纲、曹云金。他们之间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区别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且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等法律强制性义务。但劳务关系中则一般没有。简单地说,如果曹并未接受德云社的劳动管理,接受演出完全属于本人自愿,演出报酬也由双方自行约定,没有演出任务时公司也不支付保底工资的,一般属于劳务关系;反之,可能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其实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与实际情况。然而两人陈述中均未提及。从实际情况来看,曹给公司演出期间,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和演出费,曹自担过路费与油钱。更像是一种劳务关系。那么曹无权主张公司为其交纳社保。至于报酬也需要根据双方针对演出任务做出的约定或习惯。 三、假如曹2006年参加CCTV相声大赛确系被郭德纲勒令退赛。郭德纲可否基于“师徒关系”限制曹云金的自由? 传统师徒关系而言,其关系并非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伦理关系,该一关系是导致师生关系不平等之核心原因,亦导致学生对教师之身份性依赖,从而为寻求一种道德上之归属感而牺牲其平等人格[1]。但曹云金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人,实则有其自行选择是否参与比赛的权利。根据前面的分析,假如曹与郭德纲或德云社之间存在劳务关系,那么其也不存在隶属关系,郭无权勒令其退赛。 四、郭德纲在其微博中宣言“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夺回艺名逐出家门”。而曹云伟则回应:云不是你的,曹云金这个名字,我会一直用下去。郭德纲有无权利对曹云金“夺回艺名”? 传统师徒关系以道德伦理关系为基石,其中,身份性优位与卑位是其显性结构,而教师的管理权与学生的服从义务则构成其隐性内涵。故而教师单方面之宣告即可发生师生关系消灭之结果(逐出师们),同时,该种后果尚带有一种消极之道德谴责功能1]。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姓名权意味着公民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依法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艺名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部分,是其专享的权利,与其人身不可分割。而因为曹云金这些年“红”了。一提到这个名字,观众就会联想到他本人。因此,郭德纲无权夺回曹对“云”字的使用权,至少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而即便曹云金身份证上的名字还是原来的“曹金”,他也可在任何时候由本人持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老郭管不着。 其实,无论是师徒关系还是契约关系,都要注重其中的利益平衡,师父在传道授业解惑后,不能一味索取,也应考虑徒儿自身的修行。即便道德伦理的存在也是建立在互惠互利上的,“子孝”对应的是“父慈,“弟恭”对应的“兄友”。当“师徒制”沦为了师父为了压榨徒儿而刻意编织的一件外衣时,则撕破脸面便成了必然之事。 本文观点属个人浅见,初次执笔,请各位网友温柔拍砖。 参考文献:[1]李星蕾、刘云生:《传统中国“师徒如父子”隐喻及其伦理关联——师生关系之传统塑造及现代转型》,载《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责任编辑:方圆与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