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 正义网贵港9月12日电(通讯员 蔡新根)利用工作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近日,经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李某原任贵港某区建设局城管大队副大队长,后抽调至深入推进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办公室工作期间,在开展双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建设户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违法建设户送给的好处费。经查,李某共收受好处费4万元。案发后,其亲属代其退出5.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真诚悔改,且受贿数额属较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