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俗语道,击鼓买糖,各干各行。意在各行各业干好自己分内的事,才是正道。但在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成员职业分工空前细密的今天,这个常理已经被打破:搞科研的经营房地产,搞工程建设的做电影制片,大学教授当商品推销员,领导干部上午是本部门本单位决策者、下午是某大学某学科带头人——社会各阶层各成员角色的不断转换和交替,共同成就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纷繁复杂与精彩。 在这纷繁复杂与精彩的背后,有一个使用频率极高、大家喊起来如雷贯耳的口号,几乎成为各行各业、各色人等的共同宣言:“为你服务!” 问题随之而来:如何服务,怎样的服务才是理想的“服务”? 报载,湖北省仙桃市个体经营户严某,因拖欠私营企业襄阳市天佐农牧公司货款29万元及利息长期不还,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严某虽有支付能力,却以种种理由抵赖。天佐农牧公司无奈,抱着侥幸心理,找到湖北省宜城市检察院,该院审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协调原判法院,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严某后,检察官在提讯严某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晓以利弊,严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联系其家属,主动归还了拖欠天佐公司长达6年之久的货款及利息。 网传,个别地方法院、检察院,为了服务当地经济建设,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等项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兼任项目负责人,他们除了日常司法办案,还投入较多精力,与商界人士协商谈判,签约引进资金和项目,并帮助政府相关部门督促落实。 上述两例均为“服务”,其共同点都是为企业或政府排忧解难,落脚点都在经济利益上。所不同的是,前者所做的一切,始终在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之内:法院的生效判决未能履行,当事人一方找上门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此当然义不容辞;当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执行的监督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督负有刑事侦查职责的公安机关立案,这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在严某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后,检察官在讯问中对其宣传法制,帮助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敦促其还款,这一切,都是检察官在履行监督职能中所必须做的工作,包括查明犯罪事实,核实相关证据,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挽回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等等。 至于网上所传、现实中不乏其例的后者,法院检察院所做的“服务”,其出发点也许是好的,但其作为此类服务的主体,与法律赋予其职能定位明显不符。由于定位不准,其服务的整个过程、所做的一系列工作,就不免脱离法治的轨道,导致其角色行为扭曲。一个本应坐在审判席上,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的审判人员,却坐在商务谈判桌的一边,与对方讨价还价;一个本应在职务犯罪侦查或诉讼监督中履行客观义务的检察人员,却因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不得不与监督制约的对象打成一片、甚至与其成为利益相关的共同体,这样的“服务”,或许能够获得一时的经济效益,赢得地方政府的满意,但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相去甚远。 法官检察官的立身之本是司法,基本职责是办案,解决诉讼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把这一切工作做好了,就是他们对国家对社会最好的服务。 (作者系资深检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