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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被打致残,凶手岂能只关押3天?

来源:郑智银博客 作者:郑智银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一个弱女子在公共场所遭一男子残忍殴打,经司法鉴定,该女子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该男子只被关押3天就被释放,后该男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所谓不和解无缓刑。该女子认为,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从未提到赔偿,该女子也从未谅解被告人的
一个弱女子在公共场所遭一男子残忍殴打,经司法鉴定,该女子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该男子只被关押3天就被释放,后该男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所谓不和解无缓刑。该女子认为,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从未提到赔偿,该女子也从未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谅解书或口头表示过谅解。因此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请求本人代笔申诉,并表示,在犯罪分子得到公正审判之前,将拒绝领取赔偿金。 刑事申诉书申诉人:黄翠珍,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凤山镇歧余村余家塘113号,身份证号码:350123197207101346,手机:13960864702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闽0123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刑事判决,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此案。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辉寻衅滋事,在罗源县凤山镇竹兜村礼堂门口借故对申诉人进行疯狂殴打,致申诉人当场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十级伤残。2016年4月8日被告人陈辉被刑事拘留,关押3天取保候审。罗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认为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预缴赔偿保证金,故依法对其适用缓期。被告人陈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申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的判决不仅量刑畸轻,且判处不是实刑,对此深感震惊!接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天,申诉人即赴罗源县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检方抗诉,两天后,又通过快递向罗源县检察院抗诉申请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但耐人寻味的是,两份抗诉申请书均泥牛入海,现公诉方提起抗诉的法定期已过,为此,被害人只得提出刑事申诉。一、该案罪名应定性寻衅滋事罪,而不应按故意伤害罪定性。申诉人认为: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陈辉所怀疑申诉人在背后说自己与他有男女不正当关系,这事本来就是子虚乌有,被告人陈辉不仅雇佣社会小混混对申诉人进行漫骂恐吓,而且2015年11月29日,就这事被告人陈辉已打过申诉人一次,报案后,被告人陈辉承认是因为是其老婆怀疑他与申诉人有关系,陈辉殴打申诉人只是为了向其老婆讨好,这事已在派出所的调解下,被告人陈辉具结悔过并赔偿2000元了结。但事隔一月多,案发当天晚上,申诉人走到礼堂(舞厅)门口,被告人陈辉与一个男子突然出现,被告人陈辉又以此为由,劈头就给申诉人两巴掌,随后不顾众人的劝阻,连续对申诉人进行殴打,引发群众围观,造成礼堂(舞厅)场面秩序混乱,并致申诉人右侧脊椎横突骨折,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这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陈辉不仅雇佣社会小混混对申诉人进行人格污辱,在不同时间段、不同地点碰到申诉人,还两次无故、随意对申诉人实施殴打,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与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二、退一步说,如果法院认为本案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其判决也明显量刑畸轻。申诉人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十级伤残,伤情接近重伤。按照审判惯例,故意伤害罪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即不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不和解无缓刑, 至今为止,申诉人并没有谅解被告人陈辉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辉犯故意伤害罪,却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仅申诉人不服,刑法的严肃性更是荡然无存。(1)被告人陈辉并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实际情况是案发当晚是警方将申诉人送到医院抢救,随后警方经过调查就掌握了凶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辉是本地人,还是开店铺的,警方对其个人及家庭信息了如指掌,陈辉事后也知道申诉人被打后的伤情,但他不仅对警方的多次传讯置之不理,为使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获得活动时间,故意躲避。本案案发于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陈辉2016年4月8日才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只蹲了三天就被放回家。申诉人为追究被告人陈辉的法律责任,多次向罗源县公安局控告反映,要求依法处理,可是罗源县公安局不知是何原因,并未对被告人陈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申诉人无奈之下,走上了上访之路,后经上级多个部门的关注,此案才重新走上正常的法律程序。事实上,陈辉也充分利用了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这段时间,在公检法司活动,通过关系,搞出了一份所谓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并多次给证人陈顺做思想工作,让证人陈顺枉顾事实作不利于申诉人的证言。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辉的主要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并查实,但陈辉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以及法院庭审中只供述案发当天伤害申诉人的的犯罪事实,对于与本案相关联、雇佣社会小混混对申诉人进行漫骂恐吓,而且2015年11月29日,就这事被告人陈辉已打过申诉人一次,却矢口否认,均未如实供。审判实务中,因从2014年1月1日起,根据最高法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故被告人陈辉是迫于压力才向罗源县公安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纯属是为了达到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且又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陈辉并非初犯。实际上,被告人陈辉之前就有多次违法记录,对于与本案相关联、如雇佣社会小混混对申诉人进行漫骂恐吓,而且2015年11月29日,就这事被告人陈辉已打过申诉人一次等,罗源县公安局也有其违法档案材料,可是不知什么原因罗源县公安局却没有向检察院和法院提交这些关键材料,无形之中包庇了被告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3)不和解无缓刑。在本案中,被告人陈辉欺负一个弱女子,对申诉人拳打脚踢,手段残忍,不仅将申诉人身体重要部位打致多处轻伤,后经鉴定申诉人身体多处留有残疾。案发当时如果不是抢救及时,恐怕申诉人已经不在人世了。申诉人住院疗伤期间,被告人对申诉人没有看过一次,未见恻隐之心,且在本案开庭前,被告人也从未提到赔偿的事;申诉人无法谅解被告人陈辉的犯罪行为,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谅解书或口头表示过谅解,在犯罪分子陈辉得到公正审判之前,申诉人将拒绝领取赔偿金。被告人陈辉的犯罪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定性;其投案行为是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被告人陈辉并非初犯,认罪态度显然不好;不和解无缓刑,被告人陈辉应判处实刑。综上,被告人陈辉在公共场合寻衅滋事,肆意殴打妇女致残,手段令人发指,已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依法应当从重判决。 此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黄翠珍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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