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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奉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郭珍受贿贪污获刑三年十个月

来源: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作者:网上警示教育基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浙江 作者:韩淑静发布日期:2016-06-27新闻来源: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浏览次数:7字号:[ 大 中 小 ] 浙江检察网奉化讯 6月27日,由奉化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奉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郭珍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经奉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
浙江 作者:韩淑静发布日期:2016-06-27新闻来源: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浏览次数:7字号:[ 大 中 小 ]  浙江检察网奉化讯 6月27日,由奉化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奉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郭珍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经奉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是个晕,并处罚金四十八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郭珍在担任奉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公交公司)工会主席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即老年人意外伤害补充险)保险费的收取、投保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少缴保险费的方式,仅将奉化公交公司2013年月至2013年6月份收取的保险费人民币113867元中的40000元向中国人寿财险奉化支公司投保,而将剩余的保险费侵吞,用于其个人支出。此外,2012年至2015年,郭珍还利用其负责公司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相关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48次收受各种保险费回扣共计人民币46万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珍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郭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又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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