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二版)自序
来源:云闯律师 作者:云闯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以文会友 新书出版 公司法 云闯律师 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二版)自序哥伦比亚大学布特勒教授(Prof. N.M.Butler)对公司制度推崇备至,称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即使是蒸汽机和电力也很难与之相媲美。”公司是市场主体中最主要、最
以文会友 新书出版 公司法 云闯律师 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第二版)自序哥伦比亚大学布特勒教授(Prof. N.M.Butler)对公司制度推崇备至,称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即使是蒸汽机和电力也很难与之相媲美。”公司是市场主体中最主要、最活跃的部分,根据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企业单位中,绝大多数都选择了公司制的形式。因此,公司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公司的运作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是否健康有序。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从原先的立法中心主义转向解释中心主义的趋势日益明显。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完善,人民法院审理商事案件的数量也迅猛增长。去年全年,各级法院一审审结商事案件达334.7万件,同比增长20.3%。其中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私募股权投资、解散清算等公司法案件更出现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公司诉讼呈现出股东权利意识增强、关联诉讼交织、治理结构失范、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并驾齐驱等新的局面。但无论是“股东至上”原则的回归,还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语境下的公司参与者利益的平衡,保护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利益始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与基石。另外,从全球公司治理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德国双轨制下的员工共决、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s-Oxley Act),还是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强化董事对于第三人的责任,其宗旨均在于:通过强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经营者的授信义务,试图削减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这一理念也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如强化董事在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未按时缴付注册资本时的个人责任,强化董事在公司资料置备不完整时的个人责任,强化董事在股份公司无法清算时的个人责任等等。有时,通过借鉴吸收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能够更加有效和准确地理解我国公司法律实践的具体现实,为我们准确理解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提供全新的比较法视角。如日本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权限以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为限,这一规定对于准确理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的强行法规范就大有裨益。律师作为从事实践工作的法律人,必须以理论法学作为支撑。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部门法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准确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于做好实践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律师作为以法律为职业的专业人士,只有将时间与精力更多地投入到专业研究中,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也才能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贡献更大的力量!本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案由编排体例,通过翔实的案例,结合公司法理论及自身实践经验,全景展现了公司案件的裁判路径和办案思路,对律师从事公司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好的指导和参照作用。本书第一版于2014年出版后,被列为法律出版社重点推荐图书,同时也因务实和接地气而入选“贵阳读书节百本推荐书目”。在当当网、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上,本书第一版也一直保持着较高的人气,甚至几度断货。由于本书第一版已经售罄,加之《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修订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新情况的出现,都需要对本书第一版进行全面的修订。修订之时,作者秉持“既着眼司法实务,又兼顾理论前沿,直面公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的原则,尽量使修订版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因此,本书非常适合有志于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律师、公司法务甚至司法审判人员。今后作者将继续关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加以增删损益,从而使其更臻完美。但囿于学识所限,书中难免存在舛误与纰漏,尚望行业先进与读者诸君不吝赐教,以期改正。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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