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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第四章第二节》有感―生与死

来源:大槐安国之宪政时空 作者:大槐安国之宪政时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教学 作者:201610540734民商法(七)班 孙怡依阅读篇目:韩大元、王建学:《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第四章《生命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白恩培受贿案,其巨额财产折合人名币2.4亿元,最终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教学 作者:201610540734民商法(七)班 孙怡依阅读篇目:韩大元、王建学:《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第四章《生命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白恩培受贿案,其巨额财产折合人名币2.4亿元,最终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其死刑缓刑执行2年满依法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这一判决引起了舆论轰动,官员要贪多少钱才可以杀头?而这一案件,又同2015年轰动全国的林浩森二审判决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剥夺了条鲜活生命,等等。不禁让我联想到正在读的《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①,此书分为总论和分论俩部分,总论在讲述宪法判例基本概念上,简要分析了基本权利领域判例研究意义、方法与步骤、特点与类型等,分论部分则依选几种代表的权利加以案例分析,新颖生动。我确实也因案例诱惑,跳过总论直接到分论里我最感兴趣的一节――生命权与尊严权。不过这次读书心得更侧重于生命权。首先什么是生命?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有多重要?书中一一有所解答。【生你是一种肉体的存在形式,与死亡相对应。生命权是“第一人权”在宪法确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没有比生命权更重要的权利,它是基本权利价值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②因为生命权是有尊严的人类存在与发展的根源,是一种先验与自然的权利,构成一切基本权利的基础。不管将生命权规定在宪法内,还是没有被明文规定,都不影响生命权价值的保障。【而从各国宪政的实践看,生命权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的价值,是评价宪政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③既然生命诚可贵,从生命权价值看生命权保护的特殊问题,除了器官移植、克隆技术,还有死刑。【从生命权的基本价值与功能来看,现代社会中对生命权价值体系最大的挑战是死刑制度的存在。死刑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死刑的存废关系到死刑制度。而死刑制度是国家剥夺个人生命权的法律制度,生命权是基本人权,保护基本人权是宪法的基本理念,那么死刑制度能否获得宪法理念的支持?】④这是一直争论和思考的。而关于宪法中无论明不明文规定,刑法关系中的生命权总会与其存在某些不协调之处,所以大多数对死刑的讨论会在是否合宪上,也可能是因为对案件来说,不论是辩护人还是判决方都是比较好的切入点。本小节中,主要阅读和思考了两个案例,一个是违宪,一个是合宪。违宪的案例是南非宪法法院1995年死刑违宪案。案情以及讨论和判决是这样的:【麦克万尼亚那等两名刑事被告指控有四个谋杀,一个谋杀未遂和一个具有加重情节的抢劫共六项罪名,即使后来驳回了谋杀未遂和抢劫,但其他也足够被判死刑,后两位被告及其代理律师上诉法院对死刑及其依据《刑事程序法》第227条第1款提出合宪质疑。这个案子不同在于:一、当时南非宪法未明文规定是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二、1989年来,南非从未执行过死刑,在这之前有超过300人曾被判处死刑,但未执行。唯有此案判决后,他们的命运才能尘埃落定。最终,法院判决为违宪,应予死刑无效,并且,从判决之日起,国家及其一切机关不得执行死刑,已被宣判的收押人员直到找到其他合法刑罚取代死刑。】⑤而这样判是因为南非宪法里生命权表述严格,以及南非宪法法院认定生命权在南非宪法中是绝对权利,以及和尊严权结合起来。一旦失去生命和尊严,个人权利就会失去基础。所以最终判定违宪。而另一案子是1996年的韩国死刑制度合宪案却判定不违宪。这就会产生一个疑问?同样是犯罪被判死刑。同样上交宪法法院,为什么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其实现今世界上有70%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已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就比如南非。但剩余的那些国家或地区仍保留死刑,就如韩国、中国等。其实在我看来,死刑存废争论中,已废除死刑的国家即想当主张废除的人,他们认为【死刑制度的犯罪预防功能并没有得到证明,有可能存在误判或政治上的滥用情况;从世界人道主义发展趋势来看,否认人的尊严的死刑制度应废除。】⑥如西方史上著名的刑法学学家贝尔利亚就论证过死刑的非人道性。而依旧保留死刑的国家就如主张保留的学派想法,认为:【恶性犯罪仍然存在;死刑制度具有预防的强大控制力,比起作为加害者的犯罪人的生命权,更应重视被加害者的生命权,对最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难以体现公平与正义原现。】⑦如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反驳贝卡利亚观点。国家在吸收广大人民群众权利从而拥有权力就应履行和承担一定的责任,就应对人民保护救济。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方面反驳到:“而至于被判死刑之人要求保障其生命权,可曾想过在其实施犯罪时早已默认和同意其死刑。”对这争论,我的观点是“宜慎不宜废”,就主张废除学派方的观点来说:死刑制度有可能存在误判或政治上的滥用情况,像呼格吉勒图冤案,但是不能将法院的错判认定对死刑固有的问题,从立法层面上讲其目的,所谓生命可贵,一旦出现这样情况,谁来对此负责?这就是生命的不可逆性。但这种情况只是从裁决性和管理性中所延伸的问题是偶然的,不是必然的。这并不能称为其废除死刑的理由。【生命权是构成一切基本权力的基础,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吧生命做为一种工具和手段。】⑧就死刑存废问题,不论是主张废还是保留其实都是想保护人的基本权力中的生命权,无非一个站在罪犯那方,一个站在无辜的人民群众方。并且废除死刑岂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国家之间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经济水平等等不相同。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至少立马废除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事。这本书也说到【当一个国家的文化程度发展时,剥夺生命的死刑有可能失去其预防犯罪的必要性。或国民法律感情已到达这种水平时,死刑制度的存废是自然的。】⑨我国传统文化极为尊重人的生命,当我国还未到达那样水平或者还没有找到一个更为好的合法的刑罚代替时,对于死刑存废问题“宜慎不宜废”。当今世界在不断发展着,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相信生与死这问题不久将来会有回复,期待着! 引用标注: ①:《基本权力与宪法判例》:韩大元、王建学编著,于中国人民出版社出版。 ②:《基本权力与宪法判例》P77页摘抄 ③:《基本权力与宪法判例》P73页摘抄 ④:《基本权力与宪法判例》P88页2段3段中摘抄 ⑤:《基本权利与宪法判例》P94―99页精选摘抄 ⑥、⑦:《基本权力与宪法判例》P106页第6段前前6行 ⑧:《基本权力与宪法判例》P73页第2段第4、5行 ⑨:《基本权力与宪法判例》P102页第3段第7―9行
责任编辑:大槐安国之宪政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