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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变迁

来源:平民法理(周永坤) 作者:平民法理(周永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中国宪法的变迁(访日演讲)【按:10月13日,受日本山梨大学邀请,对中国宪法史作了一个粗线条的介绍。现作了个别文字的调整后,放在这里,“存档”。非常感谢石冢迅教授的盛情邀请,并感谢宋峻杰教授的翻译与陪伴
中国宪法的变迁(访日演讲)【按:10月13日,受日本山梨大学邀请,对中国宪法史作了一个粗线条的介绍。现作了个别文字的调整后,放在这里,“存档”。非常感谢石冢迅教授的盛情邀请,并感谢宋峻杰教授的翻译与陪伴!】 一、君主立宪——师从日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第二次出洋考察达寿 帝王专制历来是中国政治的传统,法律中一向没有宪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一直顽固抗拒世界宪政潮流。一直到1904年日俄战争后,朝野上下才产生了强烈的立宪图强的愿望。1905年,朝廷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几经周折,于1906年1月14日,五大臣从上海出发,历时半年,考察了俄、美、意大利、奥地利、英、德、法、比利时、日本等九国的政治,这次考察决定了宪政方向。当年9 月1 日,清廷发布了仿行立宪上谕,颁布《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1907年第二次派员考察,这次是“专业性”的考察宪政,考察的全是君主立宪国家——日本、英国、德国。其中达寿领队考察日本,回国后提出仿效日本国立宪的方案最终被采纳。1908年上谕公布《宪法大纲》,这个大纲师从日本帝国宪法(1889),但是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关于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此大纲纯为君上大权的宣言,将“臣民权利义务”附于后。1911 年10 月10 日, 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一面急忙调兵遣将,一面命令刚组成不久的“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试图以宪法消解革命,资政院用三天时间就拟定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于11 月3 日公布。这个《信条》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皇帝的统治地位,它规定:“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第1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第2条)。 二、民主立宪——仿效美国的五权分立宪法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成立中华民国,开启了共和制宪法的历史。重要的共和制宪法文件有三部。1.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宋教仁辛亥革命后不久,革命党人就着手起草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后由宋教仁起草,旋即于12月3日由各省代表全体签名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民意”名义发布的宪法性文件,也是第一个共和制的宪法性文件。1912年元旦,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宋教仁起草,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生效的临时性宪法,它学习的是美国式的三权分立模式,注重人权保障。后来由于南北对峙与军阀混战,各派政治力量都把制定宪法作为争取民心与获取政治正当性的工具,这些文件主要有:(1)1913年《天坛宪草》;(2)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3)1916年宪草;(3)安福国会1919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5)1925年宪草,这些宪法或“宪草”都是废纸。2.国民党一党训政的《训政纲领》孙中山先生提倡军政、训政、宪政的宪政三部曲,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实行一党独裁。该纲领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在“训政”的口号下,人民成了受国民党监护的无政治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过,国民党承诺将“还政于民”。与此相配套的是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通过)。1936年《五五宪草》是一个准备行宪的文件,这是由学者起草的文件,有很高的水平,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它始终只是“草案”,后来成为1946年民国宪法的蓝本。3.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这部宪法由张君劢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该宪法于1947年元旦公布,同年12月25日生效。此时内战已达高峰,宪法实际上并无约束力。这种表面效力也只维持了不到半年。1948年4月18日,国民大会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宪法被搁置。 三、党导立宪——效法苏联超越苏联1949年,共产党打败国民党,转而效法苏联立宪。其主要宪法文件如下: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该会议于9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9月29日通过《共同纲领》和《关于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临时)。上述法律与共同纲领共同构成新中国立国的宪法基础。2. 1954年宪法新中国成立后,各地陆续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并制定有关组织法、选举法,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它形式上是一部现代宪法,例如:它规定人民主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原则,人民权利等等。但是这部宪法事实上几乎没有发挥作用。3. 1975年宪法1957年反右派开始运动治国,1966年爆发了文化大革命,事实上停止一切法律的效力,到1970年代,文革的灾难日重,社会上反文革的思潮日渐壮大。为使文革形成的状态固定化,197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是一部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充满了权力至上、个人迷信、权力集中、颂扬暴力的条款,权利受到漠视,几乎成了颂歌与语录的汇辑,篇幅也从1954年宪法的106条降至30条。4. 1978年宪法1976年,文革终于在全国人民内心的诅咒中结束。1978重新制定宪法。1978年宪法仍然保留了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等制度,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仍然贯彻其中。它有两次修改,这部宪法开始由文革体制向正常体制回归。5. 1982年宪法随着改革开放与思想解放运动的深入,人们日益感到对1978年宪法小修小补不解决问题,时代需要一部体现改革开放精神,为改革开路的新宪法,于是便有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诞生。现行宪法向1954年宪法回归,但是不彻底,例如,司法独立问题不如54宪法。82宪法修改四次,共31条。(1)1988年4月12日7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共2条,内容主要是经济制度,允许私营经济存在。(2)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为:政治上,加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去掉人民公社内容,关于人民政协制度的宣示;县级人大任期改为5年。经济上主要是“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等等。(3)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最主要的是法治入宪。(4)2004年第四次修宪,人权入宪,将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义务。结论:中国宪法变迁的主要特点 20世纪中国宪法变迁显示出明显的民族特色,主要是:1. 立宪、修宪频率过高。近百年来,中国的宪法、宪法修正案起码有25个,平均不足4年就有一部宪法或宪草或宪法修正案通过,这在世界上并不多见。2. 有实效的宪法不多。3. 修宪的政治导向过浓。4. 修宪的程序化程度比较低。5. 宪法的直接效力和违宪的司法审查始终未能入宪。6. 推倒重来的多。7. 修宪频繁而新内容不多。8. 正式修宪和非正式修改并存。主要表现为:(1)以政党的文件修改宪法。合作化开始时许多社会变革都以政党文件形式出现,而这些文件事实上都违反了宪法或修改了宪法。发动文革的中共中央5·16通知更实际上废止了宪法。(2)以普通法修改宪法。由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的事项由普通法规定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有宪法已有规定而普通法加以修改者。例如,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为唯一立法机关,而1955年全国人大的一项决定却赋予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1978年宪法规定的仍是一级立法体制,但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却赋予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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