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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秋云律师:如何构建自己的谈判体系?(4)

来源:郑秋云律师 作者:郑秋云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青年之路 【写在前面的话】:诚如笔者此前一篇文章所言,“ 律师职业就是谈判”,作为一名律师,我更有兴趣不断揣摩、学习,将所思考的记录下来,供自己、他人参考。《如何构建自己的谈判体系?》将会以真实谈判背景为切入点,细细记录我的剖析思路和所见感想
青年之路 【写在前面的话】:诚如笔者此前一篇文章所言,“ 律师职业就是谈判”,作为一名律师,我更有兴趣不断揣摩、学习,将所思考的记录下来,供自己、他人参考。《如何构建自己的谈判体系?》将会以真实谈判背景为切入点,细细记录我的剖析思路和所见感想,难免有错,甚至错处多多,看官请宽谅。而且每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不要以自己的案例和我所举案例对比。协商是常见的尊重双方并解决问题的方式,谈判技巧更是一种辅助,而不是构陷。 如何构建自己的谈判体系(4)—— 谈判前的准备将绝大部分决定谈判结果 很多传统老律师没有“进入谈判”的概念,也便不可能归纳总结自己的谈判体系,甚至认为不需要准备,凭经验当场发挥即可——他们认为庭外谈判和庭内对抗没有什么区别,庭审经验很丰富了,自然能应付小型磋商。这和经济的活跃程度有关,随着经济发展,青年律师越来越有机会参加正式谈判活动,本次案例能大体呈现区别,以及谈判前如何准备。 【谈判背景】是一起购车纠纷,委托人于今年5月份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平行进口车,车价为63万元,指定车款为“沃尔沃XC90T6”,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应付定金5万元,实际合同签订后20日内车行又要求交付20万元。7月份后,车行仍以“当地政策原因无法上牌”等理由无法交车,委托人自7月起多次要求退车,车行一再信誓旦旦将不久后可交车,直至9月份,委托人实在无法等待,再次要求退车,车行负责人书面承诺:最迟9月底交车,否则委托人可退车,或56万购得该车。本次购车乃朋友作为中间人介绍,委托人本身也属于较会为对方考虑的人,故再一次同意本方案。然而,车行又一次无法在9月底履行承诺,直至11月9日才上牌通知委托人提车,委托人为此事奔波多趟,心力交瘁,本想提车就此了事,熟料,车行反悔,称委托人曾电话承诺若能挂上本地车牌,则不需价格优惠,如今车上了本地牌,车行称为此付出很多,故坚持要求继续63万成交。 【事态及谈判经过】(一)媒体采访、报道2016年11月16日,委托人非常愤怒,找了一家当地媒体曝光车行不诚信行为,当地媒体于当天采访车行,并表示若证实两日内双方未和解,将予以播放该条新闻;(二)明律师谈判2016年11月17日,委托人经人介绍,委托我们团队负责人明律师以律师身份与车行协商;17日下午,明律师到车行,对方称:1、未及时上牌非车行原因,是因为当地环保局一个会议导致该车不属于国五排放标准,而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车必须符合国五排放标准;2、为了给这辆车上牌,车行花费不少人力、财力才搞定;3、买车期间,车行负责人曾将两部车交给委托人使用,一部轩逸,有两条违章未处理;一部宝马X6,被委托人使用一周后空调、底牌、电子刹车等损坏,经维修花费3万多元。所以综上,车行认为已损失很多,故而无法再降价。明律师对国四、国五的概念不详,但听对方言之有理,以人情、常理相劝,要求对方进一步降价,对方经明律师劝说后同意退让至59.5万。委托人无法接受该价位,明律师一电话告知委托人后,委托人即通过拨打12315,希望由工商局出面解决。工商局通知第二天(即11月18日)上午双方一同到工商局协商。(三)团队开会,临时交由笔者负责2016年11月17日晚,因明律师18日出差,无法协同委托人到工商局,故而临时通知笔者代替,当晚团队开会,明律师将前因后果告知笔者,并经笔者询问委托人可能接受的底价多少后,明律师预估:17日将对方将至59.5万的意思告知委托人时,委托人表态56万基础上再加一万可以接受,59.5万无法接受,但委托人可能58万就能接受。因笔者刚于今年4月底购置新车,当时到环保局拿取环保标的时候即碰到国四、国五问题,所以团队开会时,笔者当即提出疑问:虽不知具体时间,但可以肯定是5月份前本地已经要求非国五车无法上牌,并且是汽车合同签署之前即这样规定(5月24签署),若真因为车行明知无法上牌而仍推荐委托人购买该款车,那么车行存在欺诈啊。明律师鼓励我对这个规定进一步了解,同时告诉我他的处理建议(如前所述)。(四)工商局出面协调2016年11月18日上午,由笔者随同当事人至工商局,路途上,笔者将前一晚上笔者所罗列的车行的问题、车行可能存在欺诈的点一一说明,并于前一天晚上大量寻找资料告知委托人,包括:当地汽车环保新规、环保部公布的车辆排放标准公告(即核查该款车何时转为国五标准)、对逾期交车工商局处理新闻等等,并一式三份。当事人随即表态,和明律师的处理方法不同,看似比较专业。我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进入工商局即表态要求退车,退双倍定金。到工商局后,车行负责人明显是老手,演戏充足,先声夺人,抢在前面又将他的理由告诉工商局工作人员(中间带有委屈情绪、假装呵斥我和委托人的插话),笔者和当事人事先已有分工,分别用疑问、平述等向工商局领导指出:1、为何在签署合同前,当地已有新规后,车行明知作为专业人员却未告知该款车(经查,了解到该款车于2016年8月份才认定为国五标准)可能无法上牌的风险?2、为何看车时,车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日,且公里数已达3800公里以上?3、该借用宝马车实为6年二手车,正常使用下怎么可能引发这些问题,必然是老问题所在?4、若车行如期交车,委托人何须向车行借车使用?5、车辆6月份即购买了保险,至今损失一半时间,这个损失谁来承担?工商局领导一一核查,车行负责人或者问非所答,或者扯一些没有用的背景,或者称车辆状况当事人已在7月份知道并接受,或者称3800公里是因为前后到异地、本地上牌导致。笔者和委托人不断抓住问题点,提问他,反问他。笔者建议委托人补充:现在该款车已经降价10万元,怎么还可能按原价接受?工商局调解:车生产日期在不影响车质量的时候,还是可以接受的,车行要提供海关进口等文件证明一手车,同时对3800公里数做出合理解释,至于车价,双方何意?车行:58万元,车险两万多车行承担。笔者要求和委托人私下协商。笔者给委托人建议:该款车问题非常多,现在牌已上,只能卖给你,否则车行只能以二手车转让,损失更大,而且新车也才53-54万,我建议若能在53万达成,可接受。委托人表示更希望退车退还定金,但若是这个价格,可考虑继续要车。委托人提出:50万元,即可接受。工商局工作人员:差距太大,双方各退让一步,按56万如何?笔者和委托人当即表示无法接受,调解终止。当日离开工商局后,车行又致电要求协商,委托人指定由笔者全权负责后期车行再提出调解活动及诉讼活动。(四)委托人委托起诉2016年11月19日,委托人签署委托起诉合同、授权书。(五)起诉前再和车行沟通,最后发送一条短信2016年11月21日,委托人急于回苏州,询问是否由律师再与车行联系,让车行15分钟后提供方案,否则下午即去立案。笔者致电给车行,车行一句话:让委托人到他们处协商。笔者转达委托人,并让委托人将“律师已经告诉他准备起诉了,既然是朋友介绍的,他擅自主张再来问问是不是要调解”之意告知对方。十五分钟后,委托人传来消息:对方降至56万元了结此事。该结果仍不再接受范围之内。临近中午,委托人明确表态下午就去立案时,笔者突然想到一点:签合同时车行即告诉委托人很快可以提车,因为车库内就有该款车型,为何一家专做进口车的车行会提前调车?那几乎是不肯能的,千百种车型,几乎需要有人预定,车行才会进口。所以笔者大胆猜测:提供给委托人的车是前一个客户预定后发现车有问题退掉的,并且车有使用一段时间,这就能够合理解释车行为什么有库存车、为何卖一款生产日期那么早的车以及车公里数达3800公里等问题。怎么验证这个猜测?笔者让一个朋友帮忙在人才网上寻找曾在该车行工作过的简历,只有找到一个,笔者试图以求职、了解公司状况为由添加微信,但未获得通过。而时间又紧,当事人又急,笔者急中生智,大胆尝试:让委托人给车行发一条短信(内容不便告知)。(六)车行最终妥协该短信于11月21日中午发出,下午车行未与我们联系,委托人要求立案,笔者以明律师在外、委托人需与明律师联系确定为由拖延,晚上,委托人要求明律师再与车行联系,车行同意按52万价格成交。 【分析总结】1、每次的谈判能按期望较好收场,笔者认为和多方借力是分不开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就看哪一个“力”是最有效的。当然,也会碰到诸多的阻力:比如团内内部意见是否一致、团队是否能配合密切、委托人是否够信任你等等。2、本次的谈判对于笔者的挑战在于:(1)在经过媒体、明律师、工商局介入后,对方仍死咬58万不放,证明对方也是相当顽固和老手的;(2)时间较为紧迫,从通知我代为参加谈判到参加谈判时间,仅有14个小时,从晚上7点到第二天九点,我必须了解情况、分析、查找资料、整理谈判思路等等;(3)对方是从业十几年的汽车专业人士,我对车的认识仅停留在几款车型。3、本次谈判的重点:笔者认为就是了解对方所称的理由、合理怀疑后想方设法去验证对对方观点的怀疑,这就是谈判前应当准备的,而不是被对方牵着走。准备的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分析、抓住对方的弱点,适当方法一一击破,让对方所称的理由站不住脚,谈判有利趋势就往我方靠拢。4、本次谈判过程中,对方的戏份固然足,但也颇蹩脚,讲一套一套时候表情不自然、眼睛眯得恍惚,动作、声音浮夸,这类销售人员典型的久浸在商场上没有诚信的人。尤其很有意思的是,最终签协议时,对方故意在明律师、委托人面前贬损、诋毁笔者,一副相当瞧不起笔者不专业、不是处理事情的人的表情,笔者相当开心,因为清楚对方割肉后总要找个人泄愤,同时也清楚对方的离间之计,结果出来后,对方越生气,证明笔者的作用越大。当然,过程中不追求这个效果。
责任编辑:郑秋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