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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招标和采购法律体系

来源:与法同行 作者:与法同行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行政法类 政府 项目 招标 和 采购 法律 体系 政府项目招标和采购法律体系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和方式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行政法类 政府 项目 招标 和 采购 法律 体系 政府项目招标和采购法律体系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和方式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3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文件解释)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文件解释)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文件解释)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 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文件解释)第七条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3.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201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1号令)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的,实施机关为省发改委。2008年公布的湖南省政府第235号令已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文件解释)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4.例外(不进行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第十三条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选定后,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银行履约担保函。具体履约担保比例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确定。《湖南省代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湘建[1989]管字第115号工程行业:1《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年第7号令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2水利部令第14号令)3《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广发计字[2002]140号令4《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民航总局3号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2013修)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9《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令第27号)货物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按照2013年第23号令,2013年5月1日施行)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2014年1号令)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5.竣工验收备案、结算、财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11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及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与支付。2、分段结算与支付。(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7日 财建[2002]394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第56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二、招投标程序1.自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订版)(国家计委5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2.委托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3.选定代理机构方式(自定、随机、综合评估)《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湘建建[2002]497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湘建建〔2013〕18号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限额,工程类项目为450万元,货物类项目为350万元,服务类项目为3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总结:1.工程招投标按方式分为公开和邀请方式;按主体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2.委托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取代理机构分为自定3000、随机6000、综合评估法6000。3.“涉公项目”必须招标:工程施工200\工程货物100\工程服务50\总3000\房屋基础200;4.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依法分散政府采购;三、政府采购范围、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财库〔2013〕189号)《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湘财综〔2015〕29号)《2016年湖南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总结:根据湘财购〔2016〕4号文件,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100万以上必须公开(不含邀请)招投标;根据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3号文件规定,“涉公项目”工程施工200万元以上、货物100万元以上、服务5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0万元以上,总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投标(含公开、邀请)。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湘财购〔2016〕4号)《湖南省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总结:工程、货物和服务一般按照省级文件要求方式采购,只有货物和服务可以市财政批准其他方式采购。《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适用集中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适用PPP, 评审小组,评审专家2/3, 3家以上)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总结:1.必须政府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和分散采购达到限额的项目2.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原则适用、货物或服务项目100万以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3.分散采购达到限额的项目工程200万以下、货物或服务项目1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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