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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四】 人民的政府应当是这样的?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四】 人民的政府应当是这样的?金玛公司相信人民的政府应当是:为民的政府、诚信的政府、法治的政府。于是,2016年10月18日,金玛公司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申请。那么,为什么要提出行政申请呢? 2009年10月28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四】 人民的政府应当是这样的?金玛公司相信人民的政府应当是:为民的政府、诚信的政府、法治的政府。于是,2016年10月18日,金玛公司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申请。那么,为什么要提出行政申请呢? 2009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县长宫伟主持。会议决定:给予宽甸县中心商业城开发项目如下优惠政策。第七项退红线补偿款应当补偿给申请人开发方并以第26期会议纪要印发。按已经交纳的税计算(代替建筑商王志广纳税),退红线补偿款应当补偿400万元(2013年,建筑商王志广未经申请人同意和授权,在被申请人领取200万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00万元。)。 2009年11月3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宽甸中心开发项目的投资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由于本项目投资巨大,变数较大,若投资过程中乙方亏损较大,甲方承诺采取适当方式并根据本项目征税数额给予财政补贴。”。 2010年4月6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宽甸中心开发项目的投资补充协议书》又进一步明确了退红线补偿款应当补偿给开发方财政补贴。 2013年,在没有法定事由,没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情况下,建筑商王志广由于人为的恶意停工,导致宽甸县中心商业城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情况,同时向宽甸县公安局报警,由于被申请人监管不利,造成申请人严重亏损,每天的经济损失达34万元至今。该损失是申请人非主观原因所致,按1400天计算,损失达5 亿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印发的第26期会议纪要,是具有给付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是应当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政合同。按“为民、诚信、法治” 政府的要求,请被申请人履行行政义务。(作者: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