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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二】 虚假诉讼再继续,申请再审再维权。

来源:王久毅 作者:王久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二】虚假诉讼再继续,申请再审再维权。 2016年7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
法律实务 【金玛公司保卫战中篇之二】虚假诉讼再继续,申请再审再维权。 2016年7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辽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广;给付被上诉人7000万元工程款的一审判决。 上诉人认为,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主要理由是: 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融资建筑施工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是未竣工验收、未经过工程结算的合同;是未履行房屋销售后,用销售款的60%支付工程款的合同;是未进行利润6:4分配的合同。在被上诉人没有垫资3000万元的条件下,合同是无效的。在未竣工验收,未经过工程结算的情况下,不存在给付工程款的问题。而两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这违反了《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广私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模仿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三是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志广没有施工资质,挂靠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违反《建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是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融资建筑施工合同。 为此,上诉人决心提出再审申请。这正是:虚假诉讼再继续,申请再审再维权。(作者:金玛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