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与政采无需营业执照(2)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超出业务范围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其他方式)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对事业单位超越业务范围的评审也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要求。既然超越一般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作为订立合同
超出业务范围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 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其他方式)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对事业单位超越业务范围的评审也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要求。既然超越一般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作为订立合同方式之一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因为事业单位超越一般业务范围而认定投标等参加采购的行为无效。 在厘清了事业单位可以无障碍地参与政府采购后,事业单位在其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效力问题又“浮出了水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事业单位可以合法开展活动,取得合法收入,但并未规定“超越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一律无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该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笔者认为,在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中应当参照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原理来确定事业单位在其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外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效力,而不是一概认定为无效。 1. 超越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超越的经营范围无效。如果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行政许可的,事业单位如果事先没有获得批准就参与政府采购的,其行为无效。 2. 事业单位如果已经获得批准参与政府采购的经营资质或者行政许可,但没有向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事业单位参与的采购行为有效。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仅仅违反变更登记的规定,不是违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规定。因此,已经获得批准参与政府采购的经营资质或者行政许可,但没有向登记机关变更业务范围登记的,不得以超越业务范围为由拒绝事业单位的投标或者竞标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司法解释明确了超越经营范围(含没有经营范围)但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不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订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政府采购方式(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和其他方式)是订立合同的方式之一,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对事业单位超越业务范围的评审也要遵循司法解释的要求。既然超越一般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作为订立合同方式之一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因为事业单位超越一般业务范围而认定其投标等参加采购的行为无效。 相关链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业务一般不属于政府应当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职责范围。根据此类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划分为经营开发类和中介服务类。 1.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性活动的单位。这类单位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不宜由政府举办。主要包括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开发性科研、勘察设计等单位。 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全部转为企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登记。无市场前景、转企后难以生存的单位予以撤销;由我市代管而产权不属于我市的单位,交回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 2.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指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市场服务、社会公证、行业协调和社会服务的单位。这类单位的行为受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机制和单位章程或规则的约束,其运营成本和其他支出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得到补偿。按照国际惯例,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通常是由社会力量举办,以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形式运作,主要包括仲裁公证、经济鉴证、检验检测、咨询服务、要素市场中介等机构。 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脱钩改制,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序列,其中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改制为市场中介组织;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单位,转按社团运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强制性检测认定职能的单位,保留事业建制,按照效能原则整合资源,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进行合理重组。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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