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与政采无需营业执照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事业单位参与政采无需营业执照2010-5-31 14:03: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字号:大 |
事业单位参与政采无需营业执照2010-5-31 14:03: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字号:大 | 小 编者按 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在业界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理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具备的条件(比如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活动等条件)上看,事业单位不满足;有人则认为,事业单位有条件参加政府采购,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前提是要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政府采购采购信息报》927期3版《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专题讨论中郭俊杰的观点);还有人表示,事业单位完全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事业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因此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能作为资格不合格而被拒绝”(927期3版《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专题讨论中张文龙的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在看了《政府采购采购信息报》关于《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专题讨论后,查阅了大量法律文件,并进行相关调研,再次就这个这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他对这个问题的分析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符合法律关于供应商的要求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还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惟一合法凭证。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如果有能力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就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再对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关于这一项,。事业单位是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参照经营性单位的考核内容,事业单位也完全可以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其良好的信誉,我国的事业单位都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其财务会计制度是健全的。(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我国,有的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质检单位、技术认证单位都具有必要的技术设备、人员,具有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予以证明。(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事业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如不存在违法记录,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 参加政采是现实所需 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事业单位的服务范围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服务包含在政府采购对象之一的“服务”之中,从《2010-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1C04会议服务,1C06工程设计、造价咨询、勘察。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2C04其他服务(包括:审计、评估、咨询、广告设计,可行性研究、规划、项目代建单位等服务)。自治区本级、地级市(年度)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云南省2010-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B305办公场所物业管理;B308工程设计;B309社会中介服务,包括咨询、会计、评估、工程造价、工程监理、保险经纪、法律服务、招标代理等”可以看出,某些政府采购的服务只有事业单位能提供。如果事业单位不是政府采购供应商,那么有的服务将无法进行政府采购。因此,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采购实践证明,政府采购供应商必须包含事业单位。1. 从采购目录和采购标准上看,事业单位就是供应商。如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信息与咨询等都是政府采购的对象,同时就是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2. 某些政府采购的“服务”只能由事业单位提供,或者一定范围内的惟一事业单位提供,如“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3. 事业单位参加市场竞争已经是客观事实,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都直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市场行为不可能确少事业单位;4. 从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也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包含“事业单位”。 可以参加政采取得合法收入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此条例并没有禁止事业单位通过开展活动取得合法收入,也没有规定事业单位只能由财政提供资金。相反,该条例还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取得收入是合法的,这当然包含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取得合法收入。 参加政采无需《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仅仅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在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的时候要获得《营业执照》,没有规定事业单位本身参加经营活动要同时具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惟一合法凭证。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就当然具有开展活动的合法资格,无需其他执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企业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这些要求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没有涵盖所有的事业单位,仅限于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都需要营业执照,而且事业单位在其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业务行为。 当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所涉及需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基本上已经改制完毕,变成了企业单位,其所涉及的需要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基本上不存在了,从2006年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中就可以看出,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相应改制。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既没有法律障碍,也是现实的客观需求,其完全可以参加政府采购,而且不必以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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