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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规研究小组简报第9期(161224号)

来源:实效主义法学 作者:实效主义法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时间:2016年12月24日下午两点半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参会人员:柯华庆、何家华、卜令全、杨明宇、张峰铭、李画、郑阳、方小康、田燕刚、姚天宇、戴小华、宋凯撰稿人:郑阳;校对人:范不凡 党规研究小组第9次讨论会于12月24日下午两点半在中国政法大学
时间:2016年12月24日下午两点半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参会人员:柯华庆、何家华、卜令全、杨明宇、张峰铭、李画、郑阳、方小康、田燕刚、姚天宇、戴小华、宋凯撰稿人:郑阳;校对人:范不凡 党规研究小组第9次讨论会于12月24日下午两点半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举行。党规研究小组在“党规之治”选修课的基础上由中国政法大学柯华庆教授组织成立,成员由来自法学理论、行政法学、宪法学、纪检监察学、马克思主义原理等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组成。党规研究小组主要以报告和讨论的形式对党规和党的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理论探讨。本次讨论的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李画就该条例的内容作了报告。 李画对比199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对《条例》进行了逐条分析,其重点内容如下:第一,《条例》第1条中新增:“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党的生机活力”,表明保障党员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党员的积极性、发扬民主从而保障党自身的纯洁性;第二,针对《条例》第7条,需要区分党内斗争和党内不同意见。党内斗争指的是思想上的斗争,涉及党性问题,党内不同意见针对党组织的决策,涉及民主问题。因此,为了保障党内民主真正落实,需要对第7条作出严格解释;第三,《条例》第3章“保障措施”是修改最多的一章,包括增加党组织传达会议精神的义务,要求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和检举人制度,限定表决范围、完善表决制度,增加“如实记录”、“公布纠正案件”等程序性规定、保障流动党员和有困难党员的民主权利等内容;第4章“责任追究”对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级纪律检察机关和党的组织、宣传等部门保障党员权利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并且将保障党员权利的责任最终落实到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身上,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处理方式;第5章“附则”赋予中央军委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的权力。随后,李画就《条例》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首先,暂停党员的党员权利很可能会影响其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使,例如双规,那么应当如何看待党员权利与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其次,党性不仅仅意味着义务,党性应当处于更高的层次,只有满足党性的要求才能成为党员,从而享受权利;最后,需要厘清党员权利和党内民主的关系,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 报告结束之后,同学们就报告内容进行了讨论。 田燕刚认为,《条例》中规定了一些义务条款,例如第7条第3款,将义务性规范放置在规定权利的条例中是否恰当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宋凯指出,《条例》是对党组织权责的规范,解决的是党组织保障什么、如何保障以及保障不利时责任追究等问题。权利对应的是义务,但《条例》中的“不得”等规定不是义务性规定,而是党员行使权利的边界。 柯华庆教授在同学们讨论的基础上作出了总结和补充: 第一,理解《条例》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核心问题:首先,社会主义国家是一党领导、一党执政的体制,总体来说是集权体制,而集权表现在国家层面上是党导国结构下的党集权,实践中的重大问题都需经过党委和党组的决策批准,表现在党的内部层面上则是党组织集权,而党组织集权的最高层面是党中央集权;其次,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实际上就是集权,通常大多数人认为民主和集中是相互矛盾的,然而我们应当突破二值逻辑,站在社会连续性的角度上去理解民主集中制,这时候的关键就在于民主多还是集权多,而不在于选择民主还是集权的问题。《条例》调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的关系,党组织侧重于集中,而党员权利强调的是民主,因为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如此看来,《条例》平衡了党内集权和民主,实际上是我国国家体制的体现。 第二,关于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问题,以双规为例。我们认为双规具有正当性,因为党规具有强制力,党规的一部分是党法。实际上,我们如今对于什么是法的理解是较为滞后的,魏德士对法的概念的观点具有启发意义。魏德士教授认为公共性质的社团所订立的章程具有法的性质,行政机关也具有立法权,更为重要的是他提出了法官实证主义,由于现实社会十分复杂并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最后法是什么样实际上是由法官决定。相比于魏德士的观点,原来那种在三权分立体制下认为只有议会立法才是真正的法的陈旧观念应当被抛弃。党规当然具有法的性质,关键在于区分国法和党法的关系,而不是党是否能够立法的问题。 第三,《条例》对党员权利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整体来看《条例》缺乏法的性质。正如卡拉布雷西指出,没有界定权利不代表权利不存在,权利实际上在强者手中,此外,界定了权利但是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权利实际上仍然在强者的手中。社会存在最强者、强者和弱者,法是最强者并且对权利作出分配,当权利被侵犯,法律就可以通过救济来消除这种侵犯。由此看来,《条例》虽然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权利救济的渠道,因此党组织仍然是较强的一方。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民主和集中的比例和强度是不同的,但在真正的法治国家中基本的民主需要法律的保障,这是不能动摇的。在此基础上,我们探索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于推进法治的党导国才是具有意义的。 在柯华庆教授的主持下,参会的同学各抒己见、受益匪浅,下周的讨论将围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展开。 欢迎对党规研究有兴趣的同学联系[email protected](杨明宇)报名参加党规研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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