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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撤销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档案查询告知书

来源:关智慧的博客多研究些具体问题, 作者:关智慧的博客多研究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私房政策与法律专题 国土资源部撤销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档案查询告知书关智慧律师2015年4月,W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东城区碾子胡同24号1、4、 5、6、7幢房屋(房管所在原私人院落内建造的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及相关档案。北京市东城区房
私房政策与法律专题 国土资源部撤销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档案查询告知书关智慧律师2015年4月,W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东城区碾子胡同24号1、4、 5、6、7幢房屋(房管所在原私人院落内建造的房屋)的原始登记凭证及相关档案。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档案查询告知书》,称:“根据您的查询申请,现将坐落东城区碾子胡同24号1、4、 5、6、7幢房屋的查询结果通知如下:现权利人为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日期为1990年8月28日,房屋间数14间,建筑面积180.6平方米。依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第一款‘房屋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规定,不是房屋权利人的,不能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W对告知书不服,于2015年12月初(未超过60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整后,自己不是适格复议机关为由对W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予书面答复,口头告知W向其他机关申请行政复议。W随后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称,东城区房屋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所属的东城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W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的《档案查询告知书》不服,应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W于2016年2月初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国土资源部以东城区房屋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作出档案查询告知书,W于2016年2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复议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W行政复议申请。W不服,以国土资源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行初2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6]380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二、责令被告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W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2016)京01行初259号行政判决书依法生效。2017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复议[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的规定,申请人在2015年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提出查询东城区碾子胡同24号1、4、 5、6、7幢房屋的原始登记档案,被申请人(已经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变更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其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是房屋权利人的不能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档案查询告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重新走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特别引起我注意的是关于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法律依据的意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行政复议决定,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而不是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处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宜。法律适用规则应当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当于部门规章)。顺着这个思路下来,2016年1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作出处理。法律适用规则是新法优于旧法。国土资源部的关于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之法律依据的意见之所以引起我的注意,是因为这个问题曾经令我很困惑——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法院仍然大量依据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处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申请和诉讼,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最高主管机关,国土资源部认为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而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处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事宜对于廓清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类似的问题,在土地登记资料查询方面同样存在。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对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做了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后,《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并未失效。那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后,不动产登记机关能否继续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处理土地登记资料查询事宜,不无争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复议[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意见,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而不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处理土地登记资料查询事宜。这是我从国土资复议[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之法律依据的意见所想到的,提出来希望引起大家的留意和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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