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规划管理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渝规发〔2016〕72号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过程监管,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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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 重庆市主城区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办法渝规发〔2016〕72号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加强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贯彻实施《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过程监管,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作内容)建设单位在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前,应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主要饰材的比选样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确认,确保建设项目外立面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保障实施效果。第三条 (适用范围)位于主城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位于主城区一般管控区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参与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含代建单位)、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主创建筑师以及有关专家等,应共同参与现场确认工作。第五条 (工作流程)(一)需要进行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的建设项目,应将有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函、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时,应同步核发《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服务告知书》(附件1)。(三)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四)建设单位在确定外立面装饰材料前,应在建筑外墙上制作主要饰材的比选样墙,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场确认的书面申请。(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共同查看外立面样墙的色彩、材质及效果等与审定方案及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是否相符,并出具《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单》(附件2)。(六)经现场确认合格的,方可实施整体外装;经现场确认不合格的不得实施整体外装,应按要求重新制作比选样墙,重新开展现场确认工作。第六条 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在审定的方案外立面基础上,结合施工图、外墙材质及安装工艺等进行细化设计。(二)应包括施工图外立面与方案外立面的对比图等能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施效果的图纸内容,并统一采用A3幅面装订成册。(三)应如实反映拟实施的外墙色彩、材质等,并标注参考色号、表面质感、规格等有关信息。(四)应对外墙材质,如涂料(真石漆)、玻璃(石材)幕墙等的划分或拼贴方式及尺寸进行表述。(五)不得标注材料品牌或指定具体厂家。第七条 外立面样墙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审定的方案及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在建筑外墙上制作样墙。(二)运用备选材料毗邻制作不少于两块样墙提供比选,每块样墙规格原则上应不小于3米(宽)×标准层层高。(三)样墙应设置在便于人视点观看的外墙区域,位置适中,不宜过高。(四)建筑外立面使用两种及以上不同的主要饰材组合设计时,应按照外立面设计制作标准单元样墙。第八条 参与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的建筑专家应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应有1名专家为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第九条 若建设单位申请确认的样墙色彩、材质与审定方案及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有一定出入,但属同一色彩和材质系列,且专家认为效果优于审定方案及外立面装饰细化设计图的,属对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的深化细化,在现场予以确认;出入较大的,应按程序完善规划许可内容变更手续。第十条 《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单》及其附件是建设项目外立面规划确认和竣工规划核实的依据,未按《建设项目外立面样墙现场确认单》及其附件实施建设的项目,在整改符合要求之前,不得予以竣工规划核实。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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