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怎么那么难? ——朱以山起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来源:民意网 作者:民意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论点 审限 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怎么那么难?——朱以山起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点击查看原图]2017年2月4日下午,民意网站长朱以山刚下飞机,还没有回到北京的办公地点,中国邮政的投递员就给朱以山打来电话,说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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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点 审限 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怎么那么难?——朱以山起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点击查看原图]2017年2月4日下午,民意网站长朱以山刚下飞机,还没有回到北京的办公地点,中国邮政的投递员就给朱以山打来电话,说有一份杭州下城法院的快递。快递寄来的是一份延长审限通知,朱以山起诉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延长审限三个月。也就是说,案子将审理九个月才会有结果。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2015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本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延长审限就遭到了各界的质疑,没有想到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刚生效实施一年多,在杭州就出现了延期审理的问题。据朱以山介绍,此案已经开庭审理,案情并不复杂,参见起诉状。这次延期不知道杭州市下城法院是认真对待,还是故意拖延。此案在立案时曾经被杭州市下城法院刁难。我们无法知道,审理一起行政案件怎么那么难?而且据了解,全国大多数法院行政案件的立案仍然在行政庭,行政庭审查通过后,立案庭才能给当事人立案。我们关注着此案的进展。2017/2/6 [点击查看原图]附:行政起诉状原告:朱以山,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在山东郓城,身份证号:23022319620115001X,职务,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咨询师,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桥南兴隆公寓,联系电话:18515494818,17718340110,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祥荣,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109号 电话:0571-12315,0571-87939702。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处理结果下市管函告字﹝2016﹞0524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二、依法撤销被告的下市管函告字﹝2016﹞0524处理结果告知书;三、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的举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及时答复原告;四、判令被告按照规定足额给原告及时兑现奖金;五、判令被告承担因下市管函告字﹝2016﹞0524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原告异地诉讼产生的差旅费用。六、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首先,被告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不符合实际。被告称“自2016年3月1日起对外经营住宿业务,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客人免费提供早餐。”事实是,杭州市华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的2015年12月18日起,他们就开始了提供早餐,他们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为了好看。 另一个事实是,他们不是向客人提供免费早餐,因为尽管早餐不直接收取餐费,实际上,他们已经将餐费计算在了住宿费里面了,而且,对于不在他们那里住宿的,一律收取餐费。第三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一个人的早餐为50元人民币,餐厅有一百平方米左右的营业面积,好几个营业人员。你们将他们48天的营业时间,认定为当事人餐饮支出费用为5707.30元,那么,他们这四十八天里,多少人用早餐?他们两处,每处几十个房间,天天爆满,没有一百个人用早餐,也绝对不会是每天只有低于十个人用早餐,实际为几十个人,每个人早餐为50元,每天至少几千元餐费收入(计入住宿费也应该单列),四十八天,每天就按照一千多元计算,也要达到几万元的餐费收入。实在无法知道,被告究竟是如何得出那样的结论的。其次,被告对于当事人无餐饮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被告没有依法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每天最少是几十个客人用早餐,依法应当处以“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三,被告的处罚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杭州市华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被告没有这样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华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还应该“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告没有按照法律处罚,应当改正。第四,被告不按照法律法规罚没的行为,不但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也严重侵害了原告获得足额奖励的权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被告应罚不罚,使原告应得的奖金大大减少,截止到现在为止,原告只得到4500元人民币奖励。综上所述,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多处适用法律错误,对于违法的两家公司完全是真袒护包庇,假查处。为此,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的财产权和知情权。此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朱以山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点击查看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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